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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运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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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运行细则

第一章总体运行原则

第一条镇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雅安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区委"1363"发展战略、镇党委"1346"发展目标,坚持"打硬仗、补欠账"工作主题,立足"乡村振兴"工作大局,为建设"秀美晏场农旅强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镇党委工作运行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镇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三条镇党委全面领导本镇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四条镇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委员职数为9名,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镇长1名,党委委员、人大专职主席1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1人,党委副书记、宣传委员1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人,党委委员、组织委员1人,党委委员、统战委员1人,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1人。党委委员根据需要进行合理分工。

镇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区委审批。新当选的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镇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精神为前提。

镇党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执行区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

第六条镇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第七条镇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镇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镇党委的领导;应当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党组织或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镇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镇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镇党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采取末位发言制度,先由镇党委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镇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镇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九条镇党委委员代表镇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三章党委议事决策

第十条镇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镇党委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镇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明确党委议事决策规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本镇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程序规定,经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本镇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重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镇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制定本镇党的建设,包括镇领导班子、村、企业和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和研究年度财政预决算、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执行情况。

4.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镇机关、村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

6.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集镇建设、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辖村、机关、企业等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其他需要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3.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

5.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6.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7.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8.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责任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党委会决定。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章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推行"两定一考核",加强队伍建设。

(一)人员定岗。根据每名机关干部的专业、特长、能力定岗到办所,明确在机关工作职责。实现"人、岗、事"三者的合理匹配,以"结构优化、素质提升、效率优先"原则,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细化岗位责任目标。全面落实机关干部联村全覆盖,推进机关干部在村"周二集中服务日"制度。

(二)工作定责。制定村干部管理办法,管控作风行为、激励在岗有为、保障担当作为。制定机关干部管理办法,建立机关干部岗位工作清单,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学习制度,开设"晏场夜校",定期组织开展镇村干部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大力推行"导师帮带制",镇党委班子成员主动担任帮带导师,明确1-2名年轻干部开展结对帮带,帮助其快速成长成才。

(三)严格考核。健全和落实月督、季评、年考制度,加强镇工作目标管理,每年初制定班子成员及机关干部、村党组织考核指标,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督查督办制度。镇党委每月通报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结合平时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评价;年底开展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内设机构、村级组织以及镇、村干部考核评价、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十二条镇党委委员要围绕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乡村振兴、镇域经济发展,多到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矛盾尖锐、边远的村调研解决问题,多深入干部群众中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带头落实镇党政领导联系指导村工作制度,定期到联系村开展工作。带头做好各项帮带工作,建立联系村定期指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带头落实领导定期下访接访制度。

第十三条镇党委应当把群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镇党委委员应当带头开展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结合"党员大走访"活动,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六章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健全和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加强和改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形式,注重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研讨,全年不少于6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金融、法律、管理、茶叶等专业知识,锻造全科干部。

第十五条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纪委、党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镇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镇党委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健全和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党委会议召开前应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法,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会前学法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坚持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更好的开展。

第七章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镇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八条镇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以及整改措施。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要求应学必学、应讲必讲,及时学习传达上级纪委有关违纪问题通报,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筑牢干部思想防线。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对班子其他成员、村"一肩挑"干部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党委班子成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督促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十条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惠农惠民政策落实等关键环节以及关键岗位的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镇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晏场镇党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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