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深入学习《党章》,推动全面从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深入学习《党章》,推动全面从治党向纵深发展
同志们:
2024年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的重要时刻,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刻不容缓。借此契机,本人将为大家讲授一堂党课,旨在与各位同志共同探讨、共同进步,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实践,为党章修改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政治保障的战略高度,针对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在这一过程中,党的纪律建设成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显著亮点和常态化工作内容,有力支撑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党章的修改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1.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核心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其作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石,持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各方面建设紧密结合,共同构成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紧盯落实主体责任这一关键环节,推动党规党纪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全党上下共同维护纪律、严格执行纪律的良好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严格要求他们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我们要继续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中最为重要、根本和关键的纪律,必须始终从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将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首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深化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涵与要求的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而十九大后更是将"两个维护"确立为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更是作出了"两个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历史判断。我们要始终坚持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入手查处案件,严肃惩处那些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行为,坚决清除那些表面上服从党的领导但背地里搞两面派的"两面人",及时消除党内存在的严重政治隐患。
3.持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纪律和规矩、纪律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强调了纪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明确指出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期策略,持续强化防治腐败的制度防线。我们已制定并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党内法规制度,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设定了行为准则,明确了纪律红线。同时,我们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为党的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行为底线,列出了"负面清单",为开展纪律监督和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我们要注重各项党内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强调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规范的相互配套,努力构建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4.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指出,要同步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合力、同向发力、协同增效。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严格管理,而严格管理的基石则是铁的纪律。若无严明的纪律,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把握惩、治、防之间的内在联系,全面加强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顿、纪律执行和制度建设。我们要注重思想根源的治理,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优秀传统文化熏陶,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编制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明晰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构建持续、稳定、高效的正风肃纪反腐体系。要坚持纪律严明、执纪如山的原则,不断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防范"破窗效应"的发生,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用铁的纪律确保党员干部的言行一致,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
5.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了自我革命的经验规律,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四种形态"的适用领域已经从监督执纪拓展到监察执法,其基本理念和形态元素也被纳入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策略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政策。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里,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了933.6万人次。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持续深入,运用逐步规范,成效更加凸显。这一实践不仅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拓展,而且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在纪律建设中,我们必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实现执纪执法、政策策略、思想引导的有机统一,以达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目的。
二、党章对党的纪律与纪律检查机关作出新规定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也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的二十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党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吸收了近几年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总体上沿用了十九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同时,新党章在总纲第六项基本要求中增写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内容,并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必要的充实。这些新规定主要包括:对党的纪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其在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新党章的实施,我们将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的纪律建设,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1.进一步明确了纪检工作职责。十九大党章在纪律检查机关主要任务中增补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以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新要求。同样地,二十大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主要任务中也增写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这进一步丰富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使命,拓展了纪委的使命和作用,彰显了党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理论突破、实践创制、重点监督、全面覆盖以及单体强化到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担负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干责任,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不仅要继续加强正风肃纪反腐工作,更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监督职责,更加有力有效地推动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我们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引领作用,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要推动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统筹衔接"四项监督",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效贯通协同,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2.进一步丰富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渠道。十九大党章加入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明确了执行党的纪律原则。在实践总结基础上,二十大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对监督执纪问责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从"批评教育"扩展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给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多的抓手,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属于"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针对的是破纪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是党组织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早纠正,有助于帮助违纪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纪律原则。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不断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里,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教育帮助为主谈话函询、提醒批评627.8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2%。我们要坚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综合精准利用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措施,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党员干部既感受到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关爱,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到实处。
3.进一步强化了派驻监督的范围。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至同级党和国家机关,从而确立了全面派驻机制并完善了派驻监督。二十大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还增写了"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这一举措进一步拓展了派驻机构的范围,增强了派驻监督的全覆盖效果,有助于加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在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中央纪委共设立了47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覆盖。而在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期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我们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方式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完善了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国有企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事业单位则是以政府职能和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社会组织,其中许多属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然而,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内设纪检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足,导致其作用发挥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执纪宽松软的问题。党章的这一修改充分汲取了派驻监督改革的历史经验,有效运用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将派驻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以党的根本大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对派驻监督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将派驻向更宽领域拓展、将监督更加有力有效地延伸到各领域的坚定决心。
4.进一步推进"三不腐"方针。在十九大党章的总纲中,新增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表述。至二十大,此表述被进一步提炼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彰显了党中央对新时代反腐败规律的深刻洞察,丰富并拓展了我党反腐斗争的理念与策略。这一方针不仅是我党管党治党实践中形成的核心经验、原则与要求,更是其科学治理思路与有效手段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调这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非阶段性分隔或环节分离,并指出必须实现三者的相互贯通,这代表了对反腐败规律认识的深化与发展。自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深化这一方针,通过惩治震慑、制度约束与提高思想觉悟三管齐下,推动反腐败斗争迈向决定性胜利,并持续加固成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了"惩、治、防"的辩证统一,它不单是反腐斗争的根本指针,亦是新时代全面严格治党的战略布局。作为一项长期而系统的任务,它蕴含深远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将此方针贯彻于正风肃纪和反腐工作的全方位,确保三者协同作用、共同发力,紧密结合严厉惩处、规范权力及教育引导,以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化成果和提升治理效能。
5.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十九大党章的总纲部分,明确指出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两个责任"首次被纳入党章总纲。而在二十大党章总纲中,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伟大实践中的责任分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党章赋予的法定职责。党委主体责任是"主角",扮演着领导者、决策者和实践者的角色;而纪委监督责任也是"主角",作为监督的"主角",承担着监督者、协调者和推动者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二者是有机整体,不能相互替代,必须做到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融合、一体落实、相互促进。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议题。2020年3月,党中央颁布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高质量发挥协助职责与监督专责,正确处理好协助与监督的关系,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章对于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
二十大党章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反映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最新经验,凝聚了全党的智慧和心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到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的重要性,坚决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