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培训讲稿: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明确六项纪律要求,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
《条例》解读培训讲稿: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明确六项纪律要求,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
同志们: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今天由我给大家做一次专题培训。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已经有将近两个月的时间了,各级党委、基层党组织通过开展读书班、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相信大部分党员干部对《条例》的内容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但是知纪、明纪并不代表真正能做到守纪。开展专题培训,就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条例》进行深入讲解,让党员干部对《条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深刻感受到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今天,我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通过对《条例》修订内容的掌握,深刻理解展现党的纪律建设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本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也对党的纪律建设新现象、新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应,充分展现了党的纪律建设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具体来说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防失职渎职怠政懒政行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提升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全过程从严管理干部;坚定不移打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修订落实党的XX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完善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清单,有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准确把握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理解。总则是《条例》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5条,修改26条。一是贯彻落实新思想、新精神,将"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转化为纪律要求,将党的XX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炼写入总体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二是更加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持续释放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充分体现纪律特别是党纪处分的严肃性,给全体党员列出了一份更加详尽的"负面清单",切实增强党纪的权威性、执行力。这些从严规定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确保纪律这条"红线"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彰显了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了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叠加计算规则。三是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充分体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基本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总体要求,细化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比如,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通过相关条款落实落细具体要求。在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四是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此次修订《条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比如,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
(二)准确把握《条例》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明确六项纪律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分则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强烈的组织观念是党员干部走稳走好从政之路的必备素质和政治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强化组织观念,把组织纪律看成是"带电的高压线",坚决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碰。廉洁纪律贯穿于党组织和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和党员的用权行为关联密切,如果不清楚廉洁纪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没有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就有可能"无知者无畏",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只有学纪、知纪、明纪,才能更好地守纪。要坚持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习,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明确自己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时的言行边界,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担当尽责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是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这表明,判断一名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其在工作中是否真负责、真担当。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三)掌握附则内容,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以及施行时间和效力。附则共4条,是关于《条例》内容的附属性规定,主要规定了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解释权、生效日期以及条例的溯及力问题。第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第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是深刻领会、严格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是根据党章、宪法和法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现阶段从严治党新的实践制定的,既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又对未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将新时期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新的纪律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团结一致,打赢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第一,突出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条例》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聚焦政治巡视重点,《条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等方面情况。"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实践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
第二,彰显时代性。《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做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例如《条例》第124条完善了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本次《条例》的修订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体现了党的理论、工作、方法具有时代性、规律性、创造性,与时俱进地充实和完善纪律规范,规范和制约了权力运行,回应时代之所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本次对《条例》作出修订,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用党章这把尺子衡量干部、丈量工作,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增强遵规守纪自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第三,增强针对性。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
三、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严守政治纪律的行动自觉。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经常用政治纪律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不拖延、不打折;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抓到底、抓到位;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不绕道、不变通。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观察形势要把握政治因素,谋划推动工作要落实政治要求,处理解决问题要防范政治风险。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洞微察幽、未雨绸缪,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错误言行,特别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党的历史等错误言行,要旗帜鲜明亮态度,理直气壮开展斗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在原则问题上不退缩。
(二)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为人民正确行使权力的价值追求。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条例》关于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主要是围绕规范权力运行来展开的,为权力行使明确了边界、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行为底线。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从思想深处解决好权力为谁而用、政绩为谁而谋、工作为谁而干的认识问题,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各种诱惑保持足够定力、对各种"围猎"保持高度警惕,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扰、不为名所累,确保权力始终在纪律规范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要积极担当作为,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面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都是纪律所不容的。要有"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职尽责、埋头苦干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