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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诫勉制度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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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诫勉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诫勉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诫勉的涵义

诫勉是指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干部以面谈和书面形式给予批评警戒的组织措施。具体是指对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农村干部,在进行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二、诫勉的对象:

农村"两委"干部及非村"两委"的村文书、计生主任。

三、诫勉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诫勉。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诱发村庄不稳定的;因工作不力发生到平度集体访,关键时期去青、到省、进京上访,在全市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上访或参与煽动群众上访的;

2、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状态不佳,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业绩平平,工作长时间处于后进状态的;

3、执行民主集中制较差,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影响村庄工作正常开展,经工作区多次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4、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群众威信较低,经考察确有问题的;

5、执行有关纪律和规定不严格,自由主义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的;

6、因决策失误或处理突发事件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作风简单粗暴,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8、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等有损农村干部形象的;

9、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村内工作和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对"两委"

决议不支持、不参与甚至无理阻挠的;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党委政府或区总支组织的会议;

10、有其它应予诫勉表现的。

四、诫勉的程序

1、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工作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获取或发现并证实农村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由镇农村工作区总支向党委书面提出诫勉建议,并提报相关证明材料。

2、镇党委对提出诫勉建议的村干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是否予以诫勉。

3、对确定予以诫勉的村干部,党委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村党支部,村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在"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

4、对被诫勉的农村干部由党委负责与其进行谈话。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与其谈话;其他村干部,由分管领导或镇农村工作区总支书记与其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诫勉对象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镇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并填写《农村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被诫勉对象核实签字后,由镇委党建办留存备查。

5、被诫勉的农村干部限期整改,并向党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党委安排专人对被诫勉的农村干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采取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6、镇党委根据整改情况和综合考评结果,对被诫勉村干部的整改情况作出解除诫勉或再次诫勉的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党支部。对整改不合格的,再次进行诫勉。 

五、诫勉期限

诫勉的期限首次为1-3个月,再次为3-6个月。

六、对诫勉的处理办法

1、农村干部诫勉情况一律记入本人的干部档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诫勉期间只发放50%的岗位补贴。

2、首次诫勉的农村干部在能按要求改正存在问题,并经党委综合考评合格的,解除诫勉;首次诫勉后整改无明显进步,经党委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给予再次诫勉。

3、连续进行两次诫勉后仍未改正的,是党支部成员或村文书、计生主任的责令辞职,是村委成员的劝其辞职,对不辞职的,建议村委会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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