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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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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招投标法等法规,按照政府相关法规和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工作。

(六)计财处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和学校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检查和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实施采购工作的"阳光工程"。

(八)科研科负责牵头落实上级有关学术道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九)教务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十)学工部、团委等负责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学风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考核、评优程序,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招生就业办公室、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十二)图书馆负责落实图书采购招标制度,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和监督。

(十三)工会协助校行政抓好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校务公开责任分工,参与监督检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四)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的廉政教育,落实部门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十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纪委对全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协助党委抓好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健全廉政档案;负责组织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和案件。

(十六)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党员党纪法规教育、财经纪律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实行系部、处务公开。

第八条根据上级新的规定和新形势要求,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和责任内容。

第四章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为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据责任分工和每年的重点工作,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校党委对中层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

第十一条纪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各单位责任分工和每年的重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汇报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组宣部在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组宣部处在上报党委任免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在安排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将领导班子和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第五章责任制追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和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已对学校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二)领导干部本人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单位和师生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失盗、失火、人身安全等重大事故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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