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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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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凡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校各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校行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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