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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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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公司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铁路集疏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领导班子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并对副职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干部人事,主要指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

(二)财务工作,主要指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安排、财务报销等工作;

(三)工程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主要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活动项目等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物资采购,主要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单位其他各类物资的采购等工作。

第四条接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建立"正职负责、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分解配置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权力责任对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内部分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五项工作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第六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有关事项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条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必要时实行经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要据实记录决策事项,并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工作。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并通过党支部和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及时听取副职分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常态化监督。

第九条强化本单位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模式。

第十条领导班子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人"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二条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诚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操作的。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责任考核的导向、督查、评价、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持续、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公司科学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是指公司党支部对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挂钩、联动的处理措施和办法。

第三条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列入各子公司、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以得分为基础,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上(含65分)95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后,计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告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体评价、考核等次、扣分原因、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的重点考核内容。对领导小组指出的问题,被检查各子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子公司、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查处的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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