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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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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4.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5.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x府发〔xx〕xx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x国资发〔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公司"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名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按照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若决策事项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或审定、批准,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支部行使决策职能。

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支部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涉及企业发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研究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规划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

(三)研究决策公司党支部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考评及奖惩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生产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并进行决策。

(五)研究决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固定资产的损失核销、处置、产权变动;重大投资的调拨、划入划出。

(四)公司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以及重大案件诉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工转岗分流等事项。

(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涉及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理及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八)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职工收入分配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相关荣誉(先进)申报方案。

(十一)其他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决策事项。

第九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部长级、副部长级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的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调整;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所属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公司认为应由党支部管理的其他人员的选拔、任免、调整。

(四)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的选拔、确定。

(五)公司党支部对所管理人员的奖惩。

(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和后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其它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干部管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借款事项。

(三)财产保险方案。

(四)对外委托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公司500万元以上款项支付。

(二)委托贷款。

(三)预算外资金额度在3万元(含)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四)其他超出年经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支部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通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除重要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外,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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