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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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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报告其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市委组织部已民主测评过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子公司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公司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公司党支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二)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四)涉及其他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七条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报告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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