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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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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廉政谈话制度-----3

2.责任报告制度-----6

3."签字背书"制度-----8

4.廉政警示教育制度-----11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3

6.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15

7.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17

8.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9

9."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21

10.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30

11.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32

12.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36

1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38

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正部级);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谈话的其它党员、干部。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任和交流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子公司或某个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组织。

2、谈话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要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向市委、市纪委和国资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公司党支部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本公司、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三)本公司、部门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等有关情况。

(四)本公司、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本公司、部门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有规定或本公司、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个人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在每年1月之前,将本人上年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报告。

(二)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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