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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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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

(一)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

(二)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

"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后,须报党支部书记审批同意方可列为议题。上会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禁止临时动议。议题材料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汇总。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成员之间、党支部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党支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件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若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党支部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各党支部成员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支部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传达。

(二)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含来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

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于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荣誉、表彰、奖励等事项时,本人应回避,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做出决策。党支部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四)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政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记录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惜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五)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授权组织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保密要求的,党支部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交办执行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且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党支部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各项要求,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定期研判制度,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规律和特点的措施,是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完成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七月份研判上半年的情况,次年1月份研判上一年全年的情况。必要时,随时研判。

第四条定期研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工作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和加强改进的措施等。公司党支部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收集整理涉及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信息。在综合研判基础上每半年书面向市国资委和市国资派驻纪检组上报一次研判报告,报告要突出总体评价和问题整改,具体上报时间为7月1日和1月1日前。发现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由党支部书记随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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