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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培训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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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培训讲话

今日,在针对领导干部纪律教育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班中,我们深入探讨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我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关于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修改与完善措施;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监督重点,切实落实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关于如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以推动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我们必须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确保以严格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格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从而使干部在思想上有所敬畏、在言行上有所戒惧、在行动上有所收敛。

一、《条例》在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XX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对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本次《条例》的修订,正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明确要求。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有助于解决大党面临的独有难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我们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为坚实的纪律保障。《条例》着眼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越往后越严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无论是在职还是离岗、网上还是线下、党员干部本人还是党员干部身边人,都严格教育管理,确保党的纪律严明有效。

二是有利于凝聚监督合力,推动各类监督主体加强协作配合。《条例》将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紧密结合,实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贯通,以及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的有效衔接。这将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党的政策策略得到精准把握。

三是有利于填补监督空白,完善党的纪律规定。《条例》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织密了制度笼子,填补了监督空白。例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统一管理。

四是彰显了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决心意志。《条例》坚持从党章出发,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意志。这将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转变。

五是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条例》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要求干部,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这为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六是巩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条例》的一系列修订将党员干部的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实现"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这有利于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氛围,使铁的纪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将管党治吏的经常性工作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机制和长效化成果。

二、关于从严管理监督的具体体现及如何确定监督重点

《条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核心要求,将其转化为纪律性的规定。在总则部分,着重强调"坚定自我革命,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同时明确提出"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作为长期坚持的原则"。在分则部分,对监督执纪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回应。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监督中,我们更需聚焦关键,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从而提升监督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一是明确权责一致,强化责任链条。《条例》优化了党员在承担刑事责任后的相关处分机制,对公职人员实施党纪处分的同时,赋予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以及任免机关相应的处分权利,确保责任追究无死角;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设立惩处条款,要求领导干部对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担责,杜绝推诿。同时,规定党纪处分必须伴随着组织处理,以形成强大的惩戒合力,构筑严密的制度规范,为违纪行为施加持续的压力。二是注重早期预防,延伸管理周期。《条例》不仅打击显而易见的问题,更深入挖掘潜在问题,拓宽执纪执法的深度与广度。新增规定直指变相送礼等行为,以及网络空间中的不当言行,重申网络非法外之地,促使党员随时保持高标准自律。此外,对离职或退休干部违规从业及利用原职位谋私利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实现对党员干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三是覆盖监管对象,消除监管空白。《条例》强调自我约束与管理身边人并重,明确领导不仅要自律,还需管控家属和工作人员。完善了关于亲属经营特殊资源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并将干预市场经济和司法活动等行为的监管对象扩展至全体党员,要求所有党员恪守党性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四是聚焦政治监督,确保纪律严明。将表态不落实党中央决策、搞形象工程等行为上升至违反政治纪律,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条例》修订强调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指明了监督方向,结合贵州实际,我们依托专项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XX大战略部署落地生根。五是突出关键领域,解决突出问题。针对金融、国企、医药等领域廉洁纪律违规行为多发的情况,《条例》提出针对性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如专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问题,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六是关注权力规范,锁定关键人物。《条例》增加了反对特权思想等内容,强化了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的监督。要求这些关键人物发挥示范作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合法、廉洁、规范行使权力。对于涉及资金、项目审批等关键岗位,亦需结合实际加强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

三、如何落实责任、汇聚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强化全面管理和持续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积极构筑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配合推动、各部门协作衔接的工作布局。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纪律检查机关肩负着维护和执行党纪的重要职责,必须始终聚焦监督职能、压实监督责任、倾斜监督资源,确保各监督主体充分履行职责,形成一个全方位、长效的监督合力。首先,要推动党委(党组)善用"第一种形态"。《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日常管理措施如"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并增强了刚性约束。我们需督促党委(党组)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方面下更大功夫,加强对党员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其次,要推动组织人事部门充分发挥职责。《条例》补充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条款,新增了影响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规定,并增加了针对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确保其贯彻执行,防止出现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第三,要压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新增了多项条款,特别增写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我们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利用行业规范和《条例》规定开展监督,及时将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四,要推动纪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规定,增写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我们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的有效贯通,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形成纪法协同效应。第五,要立足"全要素",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强化对干部的全面管理和持续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部门。我们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推动建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相互贯通协调的工作格局,营造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浓厚氛围。第六,要坚持"全方位",将管理监督融入日常、常抓不懈。结合干部任职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关键工作,常态化进行领导干部分析研判、考察考核等"常规体检"。通过日常谈话、任职谈话等方式,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严格执行提醒谈话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党员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进行综合评估,对"八小时内外"进行全面观察,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和工作状态。第七,要落实"全周期",将严肃的基调贯穿干部选育管用的全过程。坚持把纪律摆在首位,从扣好干部廉洁从政的"第一颗扣子"开始,就展现严肃的态度、树立严格的标准、执行严明的纪律。贯穿从严惩处、精准治理、有效预防的各个环节,将系统观念、系统思维落实到纪律执行的各个方面,推动对干部队伍的严格管理融入日常、常抓不懈,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或离岗、线上或线下,都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规党纪,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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