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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法、法律、法治类理论材料合集55篇(第9/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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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在长期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完成的是从"无"到"有"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基础工作,更多的是"做加法",保障各方利益,阻力较小。但是新发展阶段要完成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任务,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面临的是各项制度的横向协同以及统筹层次的纵向提升,其实质是重大利益调整,难免遇到各方阻力。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建设过程中,要敢于承压,直面矛盾,勇于啃硬骨头,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福利发展阶段、社会贫富差距等现实制约条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2022-06-15

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让世界了解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的努力、取得的成就,就要善于用丰富多样的故事来说服人、打动人、感染人、影响人,用生动亲切的方式向世界展示我们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壮大的故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等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立法方面,通过编纂民法典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营造良好社会环境。2021年,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申请量排行榜首位。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精彩故事值得讲。讲好这些故事,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历程,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我国激励创新、激活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

讲好中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故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发展成就那么大、发展势头那么好,我们国家在世界上做了那么多好事,这是做好国际舆论引导工作的最大本钱。"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受理了不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平等保护,使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中国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中国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为保障各国表演者著作权作出了中国贡献。2021年3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实施,许多国家名优农产品被列入受保护地理标志,众多地理标志产品实现高水平互认互保。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们要用更多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现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水准的担当作为,让世界各国人民看到中国重视、保护、发展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讲好中国运用知识产权成果造福各国人民的故事。中国不仅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受益者,而且积极运用自身知识产权成果推动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发展,提升全球发展的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反对搞技术封锁、科技鸿沟、发展脱钩。中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参与雅万高铁、中泰高铁、莫喀高铁等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建设,努力运用中国高铁技术促进地区联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企业依靠高端输电技术,为世界绿色能源高效传输作出贡献。随着"一带一路"的"朋友圈"越来越大,中国的知识产权成果越来越多惠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广大民众。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中国运用自身知识产权成果推动国际技术合作的故事讲得更加精彩、生动、鲜活,把陈情和说理结合起来,展现中国为各国人民共享科技发展成果作出的努力,让知识产权的中国声音、中国主张赢得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认同。

(作者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重大行政决策如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2-06-15

民主决策是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人民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我国制定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程性"。例如,根据《条例》规定,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中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决策前,公众有提出决策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在决策中,公众具有表达意见和参与协商等权利。例如,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还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在决策后,公众有监督权。例如,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针对公众关切,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后评估中,决策机关也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面性"。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都应履行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法定程序"。例如,制定各种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应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从参与的方式、途径、条件等方面看,公众的法定参与权是全方位的。例如,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法律对决策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包括依法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除传统媒体外,还强调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规定了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沟通协商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系统性"。例如,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对民主决策权的集中规定;风险评估中的舆情跟踪体现出对民意的重视;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决策承办单位向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及决策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对依法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须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等等。

法定的民主决策权只有通过保障和落实,才能将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落实民主决策权,要坚持以下几点。

党的领导是落实民主决策权的政治前提与保障。《条例》将民主决策法制化,体现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意志要求的有机统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有序性。例如,决策信息公开是保障民主决策权的重要条件。《条例》对决策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公共利益保护等原因,有的决策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为此,《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公开决策事项目录、标准,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对民主决策权的保障有重要作用。但这两种程序具有很强的"内部性",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防止"程序空转",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

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统一的。实践证明,民主决策对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等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一些地方围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难题,线上线下以多元方式与人民群众协商,使群众的"金点子"变成了"金钥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共享",就是要使重大行政决策积极回应民众的重大关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协调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有机统一起来。

加强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监督。《条例》虽然规定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渠道,但缺乏具体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三种监督如何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仍是需要研究总结的问题。从我国监督体系来看,还需发挥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等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各种监督贯通协调,保证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另外,要强化问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等程序的,应依法问责,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应当终身问责。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06-10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等的现代转变,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不同国家往往具有不同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蕴涵独特的内在逻辑与法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立场。

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百年来,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走出一条人民至上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路。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来自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14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大国长期执政,必须切实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当代中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鲜明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为重要的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筑在坚实法治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和民主途径不断拓展,不仅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

有效满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波浪式前进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无疑受到社会矛盾运动的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重大变化。在法治领域,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满足基础上,人民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需求日趋广泛,愈益期待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有力回应法治新需要。

把握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新需要的基本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的法治需求显现出新特点,不仅期待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体现,而且期待更多参与民主和法治建设过程,亲身感受法治运行状况,更加关切对于法治建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期待法治的形式正义,对法律程序规范化运行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而且期待法治的实体正义,高度重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更加关注法治实体正义的彰显;不仅期待法治机关更加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而且期待法治机关规范有序高效推进法律的创制与实施,更加关注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推进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深入考察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需要的新变化新特点,通过高质量法治实施活动给予有力回应。

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展现出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为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打下坚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败得失。针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推动新时代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发展,从而不断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着力推动新发展阶段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把坚持和实现新发展阶段法治高质量发展贯穿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过程各方面,针对法治机关在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制度、法治机制、法治队伍、法治保障等方面与法治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推进全方位改革,努力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法治供给体系,不断提供比较完整的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法治服务。

扎实推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论断,指明了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鲜明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就进一步揭示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定性,科学表达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指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抓紧建设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法治制度安排,为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价值基础。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突出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内在张力。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新时代中国,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平和效率之间价值关系的妥善处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当代中国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再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演进过程。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深刻阐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因此,"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蛋糕"做大,为推动共同富裕、保障公平正义创设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切实加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制度,包括分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分配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基础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提出"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重要内容,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尤其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在部分地区扎实做好先行先试的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地回报社会,推动共同富裕。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

2022-06-0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发展要依法进行。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实现投资者保护、增加资本活力、创新监管手段的系统工程。在资本活动的生命周期中,以筹融资为源流,以交易流转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归宿。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这三个阶段入手,规范资本健康发展。

在筹融资阶段,需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消除各种资本壁垒,尊重各类资本多元形态共存现状,引导各类资本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门槛壁垒,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革;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提升市场准入清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畅通资本市场退口关,及时将不良资本、风险类公司从市场出清,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可上可下,可进可退",加速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和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资本流转阶段,需根据交易标的、交易场域、交易媒介相应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产权交易规则,加强互联互通。重点监管金融创新、医疗、教育、科技、住房、传媒、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初创企业等民生领域和新业态领域的资本流向,健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以及运行顺畅的资本流转监管体系。

在资本保值、增值阶段,需运用合法、合规、理性的手段助推资本财富增长,警惕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股东压制、财务造假、投资"抱团"、高杠杆、短期主义等非法、非理性手段带来的资本虚假、无序扩张;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落实投资者教育和负责任投资理念,构筑立法、司法和执法合力的立体式惩戒机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重点领域的资本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垄断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则供给框架,需要从国情和当前主要任务出发,加快资本法律规则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内外协调,强调立法速度与立法质量的辩证统一,稳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促进资本市场逐步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迈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成果显著,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外商投资法陆续完成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于今年4月通过,公司法最新一轮修改也紧锣密鼓地进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相关规制供给持续加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也得到显著改善,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但需注意的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资本活动及对应商业实践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全球范围内资本的跨境流动也为一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带来机遇与挑战,毕竟当前各国为吸引投资者而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资本法治规则的竞争。因此,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展开,同时也要积极与国际投融资惯例、规则对话,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警惕域外证券监管、公司合规等领域的法律霸权主义。我们还应注意到,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也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加强资本监管跨境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积极回应外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等诉求,可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规定等。此外,与资本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加快立法步伐,填补资本法律制度的薄弱点和空白区,如积极推进对金融稳定法的初次审议,尽快实现对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的预备审议,等等。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我们强调对资本运行进行制度约束,也强调为资本提供发展基础和市场空间。因此,要注意细化投资者保护和防范资本风险的法律制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如贯彻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信义义务保护规则,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投资期待,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倡导义利并举,坚持借助资本投融活动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引导资本流入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可持续投资、绿色债券、影响力投资、碳双减、小微企业等与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的领域;等等。金融创新是当前推动资本发展的内生力量、活化资本流动的重要手段,与金融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更是衡量一国资本法治建设全面性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上的新生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往往存在一定的市场基础,符合资本进化的逻辑。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秉持激励型规制、包容性监管的心态,引入监管沙箱实验式方略,为资本的初创、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同时加强对新兴资本模式的研判,做到"驭金有术,融资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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