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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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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5000元,创业实践项目一般每项不超过10000元。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依据批准后的项目任务书分两期下达项目经费,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50%;校级项目结项评审合格后,按每项不超过800元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申请经费资助额度,合理做好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预算,项目经

费的使用范围为:调研、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20%);实物加工制作费、测试化验费、实验耗材费,小型实验设备购置费等;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10%);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等费用;其他与项目有关并符合财务报销制度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使用。

(一)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类别和额度分类使用经费,厉行节约。项目经费使用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督查,教务处负责监管和审批。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同意,由承担项目的学生用于项目实践,各单位和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报销审核时应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由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工作记录本,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教务处审核登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所有款额应尽量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或利用指导教师的公务卡支付。商

品单价超过2000元的须向教务处单独提交审批申请。使用经费所购软件或设备达到学校固定资产要求的需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并在项目结项后交所在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国家级、省级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于经费使用科学、合理,研究成果突出,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项目,在经费不足时,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后予以追加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中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经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学生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对于学生发表论文、作品、获准专利等优秀项目成果,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和相关学术活动,在班级综合测评、推优等多方面加以体现。

第十八条对于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优秀项目,经学生申请和学院审批,可以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培育;学校将遴选优秀项目进行孵化培育,帮助进行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十九条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项验收获评优秀等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另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加以体现。

第九章 教师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条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是指导学生填写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定期检查项目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实践,及时完成各类材料的提交工作,并对项目研究中的各环节给以及时指导,为学生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关支持,如开放实验室、组织社会实践调研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学校根据项目级别给予教师指导工作量补

助,其中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分别计每项20、10和6标准课时。补助的指导工作量按超课时标准计算课时酬金,不计入教学总课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规划,将校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计划"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校级项目(不再另设其他校级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89号)、《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13]122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定位,加快我校教师队伍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

第三条 教师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

第四条 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个人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进修类型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含学校组织选派的挂职锻炼)、顶岗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实践形式。

第八条 短期培训。指专业培训、课程及教学技能培训等(不含赴国外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章 进修管理

第九条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和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 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工作量饱满,历年年度综合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须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

(二)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的,按照当年人才政策享受培养人才待遇。

(三)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服务期需和博士服务期累加。

(四)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部)负责常规管理,读博人员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学院(部)对事关读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解除人事关系,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博士毕业后自愿回校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和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优先录用手续,双方签订《xx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

(二)签订《xx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的申请人在培养期内可来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校优先录用,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单科进修等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国内外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育进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三)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申请人在进修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访问学者和单科进修申请人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学校给予研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原则上国内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国外

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单科进修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五)与学校签订《xx学院教师非学历教育进修协议书》,延长服务期3年

(原有其他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须向学校退还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管理

(一)原则上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社会实践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选派期限由选派形式决定,挂职时间一般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组织上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实践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分阶段进行,但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1个月。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

(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学校保留其原岗位、职务。全职

(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坐班人员考核,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兼职(非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的依据。

(六)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人事处备案记录的社会实践经历,可作为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短期培训管理

(一)短期培训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参加短期培训教师在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后,报销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四章 进修计划制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并于每年10月初,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制定本单位下一年

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度安排脱产进修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15%,安排短期培训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5%。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人才项目申报、组织选派挂职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比例。

第十七条 除学校确定的教师进修计划外,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自行选派教师进行其他短期培训,具体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申请进修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每年学校教师进修计划提出相应进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

(二)学院(部)审议。各院(部)根据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上述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报党政联席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校制定的年度教师进修计划进行审批。

(四)签订协议。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二十条 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

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将脱产进修教师报为在岗的学院(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学历学位教育不得申请延期。

(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逾期毕业者不享受高层次人才培养相关待遇。

(三)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二)其他类型进修结束返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事处提供结业证书、实践总结报告、学籍档案等相应材料原件。

(三)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所借款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3)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开始进修的各类人员,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动高层次人才迅速顺利开展科研工作,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研启动经费是指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其性质为课题经费。

第三条科研启动经费以科研项目方式运行,实行经费预算制管理,按照"总额控制、按需支持"的原则,申请人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及预算,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启动资金池(暂定300万/年,后期可根据博士进人计划调整)。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额度核定;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核与结项评审;财务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经费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院党〔2016〕6号文件规定的引进、培养和稳定三个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相应条款申请对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填写《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所在单位评审。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申请书盖章后交人事处。

(三)管理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院党〔2016〕6号文件规定的人才类型及其科研启动经费额度进行审核。

(四)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负责立项审核。

(五)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申报项目要体现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学术意义较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预期成果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合理可行。

第七条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一经批准,应当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改变计划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具体使用按照《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立项后,人事处下达资助额度及资助年限(一般为三年)。资助年限内不能结项,项目主持人可向人事处申请延期1-2年,但资助年限最长不

超过5年。

第十条实行结题审查制度。项目结题依据为《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中列明的内容。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向人事处提交《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总结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进行结项评审。

根据需要,人事处可组织专家对部分科研启动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科研启动费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xx学院,发表论文和著作必须注明"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项目(项目编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的资助对象,学校将中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已使用经费,同时追究相应责任;项目执行期间主持人若调离学校,学校将追回已使用经费并撤销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微调方案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及《xx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试行)》中"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学校实情有所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结合2015年绩效工资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进行局部微调。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局部微调"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微调内容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关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地方收入增长情况和学校财务实际,确保绩效工资总量逐年增长。

(四)关于超工作量津贴

1、超工作量津贴发放范围为:非教师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管理岗中满勤人员。停薪留职创业、提前离岗、长期不在岗、长年病假等人员不予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2、在职人员与退居二线人员超工作量津贴70%发到个人。在职人员30%拨付到二级单位作为公共基金,由二级单位结合平时考勤与工作、加班情况二次分配。担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二线人员按超工作量津贴30%拨付到教务处。二线人员承担教学工作或担任辅导员可不作工作量限制、不打折。

3、辅导员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新修订的《xx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执行。专职辅导员实际工作量不满时,可以用教学课时折算学生数。

(五)关于附加管理津贴

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到个人;并按一定标准(在校学生数1000人及其以下的教学单位5000元;在校学生数1000人至1500人的教学单

位10000元;在校学生数1500人以上的教学单位15000元)拨付调节经费到二级教学单位,由二级教学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加班情况二次分配。已享受超工作量津贴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附加管理津贴。

(六)关于工作量不满时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问题

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不满时,完成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新进教师半年内实际工作量不足额定工作量时,按比例扣除奖励性绩效,不扣基础性绩效。

(七)关于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限制

原则上,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过240

学时,非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教学标准工作量不得超过160学时。对于师资不足、排课确有困难的学院,教学工作量不受限制。凡享受超工作量津贴的各类人员教学工作量折半计算。

(八)本方案2016年1月1日执行。

(九)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

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5年1月起执行。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按照xx政办〔2012〕7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70%:30%左右。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

素,根据考核考勤情况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以下项目:

(1) 业绩津贴: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工勤等分为四类岗位业绩津贴,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体。

(2) 超课时津贴:专任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下同)以外的教学工作量而给予的补贴。

(3)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超额定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

(4) 附加管理津贴: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12级(2-13级),辅助岗位分11级(3-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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