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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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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三)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四)专升本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xx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实

施细则。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鼓励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礼诚信,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5、一年内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30%。

(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6%,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10%;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15%,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20%;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1、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

2、正在试读期间的试读生;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的学生。

第十六条师范专业奖学金是鼓励报考师范专业并立志于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学生而设立的,凡毕业后在xx省内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后,持接收学校开出的任教证明并加盖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印章、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名额、数额等根据资助单位或个人要求与学校商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个人奖励,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比例,经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奖励等级、名额和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推荐名额不超过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条文明宿舍评选名额不超过系内学生宿舍的8%;获文明宿舍的寝室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三好学生按系学生数10%、优秀学生干部按系学生数的4%、优秀毕业生按系毕业生数的20%评选。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3%评定,奖金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5%评定,奖金500元/人;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10%评定,奖金3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每人奖励100元,获得先进班集体的奖励800元。

第二十四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300元。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奖励评选的,一般在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中产生。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自然年度进行。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凡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由本人持完备材料,回校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评奖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公示三至五天;

(四)学校发文并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取以下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奖金、纪念品等)。

第三十二条 获奖学生填写"xx学院学生获奖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勿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

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产生的空缺,不再补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团组织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校团委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发〔2016〕176号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为: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教学研究类、教学效果类、教学管理类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等七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1、专业建设类:国家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特色专业"均相同)、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省级特色专业、新设置专业;

2、课程建设类: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省级精品开放课程;

3、教学改革类: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

4、教学研究类: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中的各类项目(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项目除外);

5、教学效果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

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坛新秀、省级教坛新秀、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获奖者(校级教坛新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学校教学质量奖获得者,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者等;

6、教学管理类:全国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

7、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包括政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校企联合办学等方面有特色的做法。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已作为教学奖励的成果不重复计算绩效。

第六条 所有教育教学奖励的认定以教师参赛获奖证书和指导学生获奖证书或政府有关机关发文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业建设奖

1、国家级一流学科:奖励团队100万元;

2、国家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1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4万元,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

3、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奖励团队30万元;

4、省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

5、新设置专业:奖励申报团队0.4万元。第八条 课程建设奖

1、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5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2万元,项目结题奖

励3万元;

2、省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

1万元。

第九条 教学改革奖

1、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奖励团队1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4万元,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

2、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教学研究奖。在完成建设任务后,给予如下奖励:

第七至第九条除外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研究项目,国家级奖励3万,省级奖励1.5万,

省级一般教学研究项目奖励0.5万。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须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正式颁布的成果,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的成果。指导学生获奖成果以当年认定的"xx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为准。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100万元/项、一等奖50万元/项、

二等奖30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

奖5万元/项、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6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

团队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项、0.3万元/项、0.2万元/项、0.1万元/项;

2、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人、省级1万元/人、校级0.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3、国家级教坛新秀奖励2.5万元/人、省级教坛新秀奖励0.5万元/人、校级教坛新

秀奖励0.3万元/人;

4、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1.5万元/人、

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0.6万元/人,省级一等奖0.6万元/人、二等奖0.4万元/人、

三等奖0.2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5、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6、校级多媒体课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15万元、0.1万元、0.05

万元;

7、校级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奖励0.1万元/人;

8、在学校认定的各项A、B类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6万元、0.4万元、0.3万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9、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获优秀等级,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2万元、0.1万元;

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校级优秀,奖励指导教师(组)0.1万元。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奖

1、国家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1万元/项、0.5万元/项;

2、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分别各奖励0.5万元。第十三条 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奖

校内各二级机构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有特色的做法,并取得实效,且不能纳入上述奖励内容之内,经汇报论证后可申报特色项目奖。按程序认定、审批后,根据特色项目的影响力以及对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度的大小,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奖励额度。

第三章 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 颁发的的奖金,由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奖励所得的涉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多次获奖的同一教育教学成果,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已按低级别奖励的,则按其与最高标准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十七条 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春学期完成上一年度教育教学奖励认定、统计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教学奖励的具体程序:按年度由个人和教学单位(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教育教学成果不予追溯。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当年新增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别奖励的指导教师(组)原则上在国家级同级别的基础上上浮20%;指导学生获比赛级别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在同级别一等奖的标准上上浮10%;指导各类比赛的金、银、铜奖参照一、二、三等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获奖人数乘以学校排名)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发[2012]122号)中关于教育教学奖励的条款废止。

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

院发〔2017〕9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

现将《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鼓励各学院开展辅修专业及承担转专业工作。根据《xx学院把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9]107号)、《xx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院发[2007]1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双学位)经费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

(二)奖励办法:辅修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学生所交学费主要用于支付辅修课时(理论和实践)酬金、学生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课时纳入教师工作量计算,按照绩效分配办法执行。同时参照学校津贴分配关于二级单位附加管理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1.5万元奖励,奖补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自主支配。

二、转专业经费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学院。

(二)奖励办法:对接收转专业学生数净增超过30人或需要单独开班,学校按照生

均300元标准奖励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奖补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自主支配。三、奖励经费在每年年初按照学院实际接收学生数计算。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xx教秘高[201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学生处、财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各类学科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落实本学院项目的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总结等过程管理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络人,负责落实项目管理各项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四)各单位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围绕项目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设置学分和认定办法,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训练、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和项目实践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国家、省、校三个级别,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

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项目要面向市场,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课题来源可以多样化,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实践方法及技术路线可行,预期成果明确。课题由学生或指导教师提出,学生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项目实践周期原则上自省教育厅或学校下达批文后算

起,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之前必须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三)项目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具备初步实践能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兴趣浓厚。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

仅限1人,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同时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鼓励学科交叉,鼓励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五)申报项目应有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配备或学生自行联系选定,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较高的参与热情以及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最多指导2个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倡导教师担任学生项目的导师,鼓励聘请企(行)业导师参与项目指导。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立项评审。

(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年初启动。项目申报由学生结合个人兴趣爱好和专业特点进行自主选题,填写并提交相应级别和类型项目申请材料,指导教师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项目初审,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学校评审。

(二)本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学校采取专家评审或公开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终审,对学生所选课题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经费额度是否合适等,提出评审意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项目获批立项以xx省教育厅或学校文件为准。

第五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启动。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组应填写项目开题报告,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所做工作、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和成果形式等工作内容,学校与项目成员、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订承诺书,以保证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及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项目开题报告经学校审核或答辩通过后,各项目组可按照开题报告所列工作内容及时启动项目研究。

(二)项目实施过程由主持人负责,项目组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方案设计与实施、总结报告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项目实行月报制,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实践过程和进展至少每月填写一次工作记录本,指导教师按期批阅并提出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督促本学院立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组织督查。中期检查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应责令限期改进,或提出终止项目建议。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交流。各学院通过学生社团平台等各种形式,定期举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交流活动。并采取学生报告、交流研讨、专家点评的方式,实时检查各项目的开展情况,促进项目组之间的学习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项目的开展提供借鉴。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变更。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项目成员、项目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变更审批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初审,并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止。对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中止项目运行。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缘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项目的结项验收

第十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完成后,学校按校院两级组织结项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验收表,提交总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实践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努力方向、经费使用情况、收获体会等,同时提交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和实践成果证明(研究报告、论文、专利、实物)等支撑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开题报告对项目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初评,并写出评审意见。结项验收材料汇总后送交教务处。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开题报告审核项目结项报告等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和结项答辩,项目验收注重项目成果以及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收获。

(四)验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评优秀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20%。

(五)项目结项验收结果由学校公布,通过结项评审的颁发结项证书。

(六)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在"xx省支持高等学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中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10000元,创业实践项目一般每项不超过20000元;省级创新训练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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