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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9/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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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付线(门槛费)以上至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费用部分即封顶线(六安市区标准为3万元以内),属于个人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补助70%,二级医院补助75%;

退休及教授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85%;

3、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3万)以上至10万元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的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80%;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88%;

4、10万元至15万元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

85%;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90%。

5、15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两个级别医院范围内就诊,在职人员医药费补助90%;退休及教授人员医药费补助95%。

(三)在职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为每日每床50元;退休人员和教授人员床位费

标准为80元;超出的费用个人自付。

(四)转诊外地住院治疗,须经六安市医疗机构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后,住院医药费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五)癌症患者的检查、手术、化疗、放射治疗和抢救的医疗费用据实补助。免疫制品费补助90%,升白药、补血药、补气药等滋补名贵中药单味或配方使用时,病程在一年内费用补助90%,1-2年内费用补助80%,以后逐年递减5%。

(六)住院医药费报销时须凭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单、医药费明细清单等原件;外省、市医院住院的,还须提供"医保中心"结算单。

(七)女职工生育医药费在扣除自费、床位差价费等剩余费用后:顺产在6000元之内或剖宫产在10000元之内符合规定的费用均按80%报销;节育及第一次人流(药流)手术费用按100%报销,第二次人流(药流)手术费用按50%报销。

(八)外出人员、探亲等在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选择在县及县级以上医院,且须在3天内向六安市"医保中心"备案,病情允许时应及时转回本地治疗,不能转回的按转外地就医人员办法执行。经"医保中心"认定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住院医药费用经"医保中心"结算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每月结算一次,时间为每月第1、2个工作日集中办理(节假日顺延)。

五、其它规定

1、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须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校医院,全额报销本次

工伤所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额)。工伤复发只能报销与工伤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2、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和副厅级(含副厅)以上人员医药费补助100%。

3、严格教职工医疗账户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代为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使用以及相互调剂用药等弄虚作假行为。凡违规的取消当年享受医疗补助资格,已报销的予以扣回,并在全校内通报。

4、凡因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伤害、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均不予补助。

5、教职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见附件二)

6、教职工就医检查、治疗、用药及其它项目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7、停薪留职人员不予补助。

8、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本办法由学院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xx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x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等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的经费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

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

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教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xx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做好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

第六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含二级分工会,下同)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

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教学基本功竞赛等奖励的支出等。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和参加上级工会、属地工会(相关组织)开展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组织教职工参加运动会等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

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学校工会在本校范围内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确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省级和全国大型教职工文体活动的,学校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

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在属地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经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内重大文体活动或上级工会开展的活动,聘请校内人员担任指导教练、导演、评委和现场裁判等工作人员,专任教师按课时标准适当给予指导费;管理人员等计入超工作量。举办文体活动和宣传活动的本职工作人员不可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和去世等慰问支出。

学校工会可在新年春节等节日对工会会员开展集体慰问。慰问品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以实物或货物领取券方式,实名发放慰问品,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过生日,学校工会每年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劵。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和会员配偶去世,执行《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院发[2016]62号文件)。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

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二)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应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学校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教职工档案,制定困难教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三)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年度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帮扶服务站点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支出。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

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 上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的各项开支,学校工会应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确立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根据分工会会员人数(不足40人的按40人计)、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分工会活动的使用经费。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状况,适时调整分工会经费使用额度。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备案)提供一定金额的使用经费。分工会和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

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根据学校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工会年度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审批后报上级工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审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安排会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工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和具体方案,报销应有合规的票据,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四)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学校工会发生采购行为时,按照学校

采购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积极争取学校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教职工和劳模疗休养、教职工教育、教职工技能提升、行政表彰等工作,属学校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工会受学校委托,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条学校工会要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年度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规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

(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

二、慰问方式

(一)住院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二)吊唁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

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2、在职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

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吊唁慰问;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集体吊唁慰问。

三、慰问标准

(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1000元。

(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1000元,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500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四、其他规定

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

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

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

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

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xx学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院党〔2017〕4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在《xx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费收缴工作。各党党总支、各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

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工会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主要指:职务补贴、生活补助、补发工资、水电补贴、护理费、电话补贴、津五、高龄补贴、一次性补、医保等),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二、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费管理。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规定于每年1月和7月以适当方式公开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经党委研究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尽快作出答复。

中共xx学院委员会2017年6月21日

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1、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相关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工本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相关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慰问帮扶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慰问金等。

4、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5、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经党委研究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尽快作出答复。

中共xx学院委员会2017年10月10日

xx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和

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两类。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

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90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90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外国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对应邀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保险等业务的办理以及涉外管理;邀请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使用的管理,并为所请外国专家配备一名认真负责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

(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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