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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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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项目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填写《xx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使用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1. 项目结题后,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用于相关科研业务活动支出。

2. 项目结题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课题组可申请发放结余经费80%(含税)的绩效奖励,20%上交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执行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

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助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使科研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是对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知识产权、咨询报告、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实施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高水平科研奖励专项划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励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所在岗位规定的年度科研绩效的基础上申报,已经用于申报科研绩效赋分的成果不得申请奖励。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一类、二类及三类项目中国家部委、xx省科学技术厅、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类项目奖励20万元/项,二类项目奖励8万元/项,三类项目奖励2万元/项。

(三)奖励说明

1、一类科研项目,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

1/N(N为xx学院排名)。

2、二类、三类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依托单位必须为xx学院。

3、奖励在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追回奖励经费。第五条 学术论文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奖励标准1、人文社科类

(1)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按5万元/篇奖励。

(2)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按1.2万元/篇奖励。

(3)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按1万元/篇奖励。

(4) xx省教育厅认定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论文,按1万元/篇奖励。

(5) xx省教育厅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论文,按0.5万元/篇奖励。2、自然科学类

(1) 发表在《Science》和《Nature》上的论文,按20万元/篇奖励。

(2) SCI一区收录论文,按2万元/篇奖励;SCI二区收录论文,按1万元/篇奖励;SCI三区收录论文,按0.8万元/篇奖励;SCI四区收录论文、EI收录论文以及xx省教育厅认定的其他自然科学一类期刊论文按0.6万元/篇奖励。

(3) xx省教育厅认定的自然科学二类期刊论文,按0.3万元/篇奖励。

(三)奖励说明

1、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会议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予奖励;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发表在期刊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

2、学术论文期刊分类参照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一类、二类论文均以当年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分区以当年发布的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为准。

第六条学术著作

(一)奖励范围

著作奖励主要针对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

(二)奖励标准

1、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2万元/万字;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15万元/万字;在C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08万元/万字。

2、编著和译著按专著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说明

1、著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署名单位须为xx学院。

2、著作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作者单位为"xx学院"。

3、学校专项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重印的著作,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著作,且刊号不同的,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奖励。

4、工具书、音乐、艺术作品集等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研成果获奖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获得的,政府颁发的科研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一类(国家级)科研奖励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科技处提出初步奖励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1:2配套奖励。

3、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1:1配套奖励。

(三)奖励说明

1、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

以系数1/N(N为xx学院排名)。

2、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完成人。

3、各类成果获奖须有xx学院获奖证书或能体现完成人依托单位为xx学院。

4、科研成果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计。

5、当年施行的《xx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认定的其他省部级科研奖励,由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及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知识产权

(一)奖励范围

经相关部门认证批准的专利、标准。

(二)奖励标准

成果类别 奖励额度(万元/项)

国际发明专利 2

国内发明专利 0.8

国家标准 2

行业标准 1

地方标准 0.5

团体标准 0.2

(三)奖励说明

1、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为准。xx学院须为第一专利权人,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发明人。

2、各级各类标准是指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校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起草单位须为xx学院。

3、xx省及六安市发放的授权专利资助经费、各类标准奖励经费发放给发明人、起草人。

第九条 咨询报告

(一)奖励范围

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完成单位须为xx学院。

(二)奖励标准

被中央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2万元/篇;被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采纳或省委省政府

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1万元/篇;被市委市政府、省厅局采纳或市委市政府、省直部

门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0.5万元/篇。

(三)奖励说明

1、人大及政协会议议案、提案不在此奖励范围。

2、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以采用部门证明公章为准,主要领导批示以复印件或抄清为准。

第十条 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一)奖励范围

xx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二)奖励标准

1、获批国家教育部遴选的国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40万元;获批省教育厅遴选的

省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20万元。

2、获批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40万元;获批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

究基地、智库等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20万元;获批xx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

地、xx省高校智库等市厅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3万元。

3、获批国家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30万元;获批部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15

万元;获批省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励10万元。

(三)奖励说明

1、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奖励经费在立项当年发放50﹪;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没有结项要求的,每年奖励10%;建设期限内验收不合格的,另一半奖励不再发放;被撤项的,追回奖励经费。

2、国家级及省部级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中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xx学院排名);市厅级科研平台我校须为第一单位,

我校教职工须为平台负责人。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申报原则上遵照学科归属原则,由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初审、公示后报科技处复核,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完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按照参加人在该项目中所处地位和实际作用确定。

第十四条 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末申报,下年年初审核,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奖励成果中若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追回已发全部奖励,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科技处提出初步建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院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 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报告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12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 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 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邀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酬金可视报告内容等另行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校内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正高级职称人员:1000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800元/场;中级职称人员:500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外请专家、学者参与本校教师、学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沙龙等,可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四)上述学术报告酬金为税前金额。第八条 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办单位要对学术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前沿学术动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同时,要严防伪科

学、学术垃圾和不健康内容进入校园;如外国友人和境外学者来我校作面向学生的讲演,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批。

(二)原则上各学院每学期学术报告不得少于3场。

(三)校内教授、博士原则上每学年要作1场学术报告。

(四)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

(含副教授)职称。

(五)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3-5天广泛宣传。

(六)每场学术报告时间为2小时左右。

第九条校内学术报告完成情况列入各学院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术报告的完成情况以《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和报告佐证材料为准。

第三章 学术会议

第十条拟由学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各学院须事先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送交科技处,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承办、协办各级各类小型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是以会养会,确需资助的会议经费,一般从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主题应紧密联系参加者的科研工作和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及办学声誉。参加者凭主办单位邀请函,经学院领导审查签字同意,报科技处备案,所需经费一般由参加者的科研经费支付。有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使用中一般应有一次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包括图片和文档),报送科技处存档。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两周内应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至少要在本学院进行一场学术报告或小型研讨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术交流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学院学术活动情况。第十五条 各类论证会、研讨会、报告会专家酬金参照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支付。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院

发〔2012〕130号附件十)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xx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 学位管理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 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实际学习期间,由我校提供生活补贴1000元/生·月;同时,我校将为每位学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对认真履行相应义务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生·月的三助津贴。延期毕业的,在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凡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将在其选定我校老师为唯一

指导教师,按期毕业后给予奖励5000元;选定我校老师为双导师之一,按期毕业后给予

奖励3000元。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xx学院科研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学院学报》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备厅[1998]3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2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xx学院》实际,制定《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经费收入包括《xx学院学报》办刊补助经费、版面费、订阅费和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办刊补助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按年拨付。

第四条版面费是作者向学报编辑部支付的发表文章所占用的版面费用。版面费按每版200元收取,不足3个版的按3个版收取,超出4个版的按4个版收取。版面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校内作者可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缴纳版面费,校外作者使用对公转账的方式缴纳版面费,并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五条 订阅费是机构或个人向学报编辑部订购期刊所支付的费用。订阅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六条 资源使用费是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厂商使用学报资源而支付的费用。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经费支出包括约稿费、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稿酬、排版印刷费、学习培训费、会费、差旅费和办公费。

第八条 约稿费是由编辑部成员主动向个别作者提出创作某一主题的稿件而向作者所发放的费用。约稿对象需具备正高级职称。约稿费标准为1000~5000元/篇,根据具体情况由约稿编辑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约稿费数额,报编辑部主任、主编审签后执行。

第九条 审稿费是学报编辑部向从事审稿工作的外审专家发放的审稿酬金。审稿费标准:正高级职称100元/篇,副高级职称80元/篇。

第十条 编辑费是向兼职编辑人员发放的对已决定采用稿件进一步编辑加工的费用。编辑费发放对象:中文编辑、英文编辑和中图分类号编辑。编辑费发放标准:中文编辑800元/期/人,英文编辑800元/期/人,中图分类号编辑200元/期/人。

第十一条 校对费是向兼职稿件校对人员发放的酬金。校对费发放标准:800元/期/人。

第十二条 稿酬是向作者发放的使用其文字作品的酬金。已发约稿费的作者不再发放稿酬。稿酬发放标准:100元/篇。

第十三条 排版印刷费根据印刷协议执行。印刷厂商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产生。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费、会费、差旅费和办公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范围及对象

医疗补助是指教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在享受六安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校内医疗补助对象为在编的正式教职工。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工会、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负责医疗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部门确定一名"医疗管理员",协助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工作。

三、门诊报销管理办法

1、教职工门诊须在六安市范围内的县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补助。(见附件一)

2、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教职工门诊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不含非医保的

自费部分,防疫费和药店购药费等),超出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一年的金额时,学校给予部分补助。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和在职教授补助90%;其他在职人员补助80%。

3、医疗费补助时限: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个年度计算。

4、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年一月份办理前一年度医疗补助结算手续,一年审核结算一次。

5、医药费报销程序:

各学院、部门医疗管理员负责收集拟补助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和门诊病历。发票与病历的时间一一对应,不能有伪造或涂改,对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登记造册,经校医院审核,医疗管理员协助落实,逐级审批后交财务处报销。

6、外出人员、进修人员及经六安市医保中心认定异地安置的人员因病就医,应在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治,报销时须提供进修证明(或异地安置证明)、医疗费发票、病历,按上述规定办理。

7、门诊急诊和一般疾病的一次就诊处方用药量控制在5日内,慢性病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8、未经校医院同意,在药店和其他医院(不含六安市定点医院)的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住院报销管理办法

(一)职工住院须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诊方可办理补助。(见附件一)

(二)职工住院费用先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再扣除门槛费、非医保的费用、自费医药费、外购药品费等费用后,剩下属于个人支付的合理费用,按以下情况补助:

1、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门槛费)以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标准由个人支付。年度内,在三级、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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