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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6/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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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支付条件的初审和支付审批手续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报告应经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四条 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

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后无息退回。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维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含土建、水电、地下管网、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拆除等。

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在物业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监管部门监管。

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公共楼梯间、室内排水立管、室外排水管道、表前供电线路。公用部位以外的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下,为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所进行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0.5(含0.5万元)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

程。

应急维修工程是指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或因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学校

公共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紧急抢修的工程。

第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维修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维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应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其立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预算专项申报、临时专项申报审批程序。第七条每年4月份,各单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管

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与立项申请单位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临时专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总额而没有确定具体内容的临时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中单项预算金额在0.5万(含0.5万元)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的,由分管维修

校领导审批;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分管维修校领导同意

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尚应报党委会批准。

第九条应急维修工程由维修管理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事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遴选

第十条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xx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施工企业

库"内选择施工企业。专业性较强或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库内企业不能承担的,也可以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从"企业库"内抽取施工单位;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向地方政府采购主管单位申请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零星水电维修由学校水电保障部门进行施工,所需的零星水电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应符合《xx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按《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零星维修工程应由后勤管理部门以施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和做法。

第十四条 应急维修工程,一般情况下仍应从"企业库"中抽取一家企业进行施工。特别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就近原则,指定能最快投入维修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除零星水电维修外,维修工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除零星维修工程以外,应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维修工程经批准立项后,由后勤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处长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应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突破经费预算,确需追加经费额度的,应按原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而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或改变施工方案造成经费超支的,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应在开工前由后勤管理部门书面列出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所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 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零星维修工程、应急维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由后勤管理部门邀请使用单位和国资、审计等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 零星维修按月集中结算。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号前汇总申报上月零星维修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月度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费用总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应按项目结算。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单项维修工程费用金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经各部

门会签同意后支付。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设置与管理校内资助项目,鼓励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xx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项目包括:

(一)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程序是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三)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四)孤儿免学费。学生本人填写《xx学院孤儿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班级、学院核实后盖章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3%、5%、10%,奖金分别为1000、500、300元,具体办法按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xx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当年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300元。

(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500元,领取时间每年8月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八)"双创"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第四条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

(一)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三)获项目5-7款资助的学生若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资助,处分解除后恢复资助资格。

因本条(一)--(三)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学生。

第五条 资助项目评定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在校园网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资助。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科研资金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审批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科研工作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五)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

8 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报销住宿费应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须填写《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事项

第九条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

第十条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野外调研(如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无法取得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xx学院

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十二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议、培训举办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其他情况,须在《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报销流程按照《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院财[2013]158号)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的差旅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非项目负责人使用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出差报销须项目负责人审定,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使用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出差报销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由出差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学校科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科研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结题验收会、咨询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科研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控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科研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科研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项目)相关负责人审批和监督本部门(项目)相关科研会议费

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三)财务处依据科研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各部门(项目)相关负责人审批结果,实施科研会议费报销、核算。

第二章 科研会议审定备案

第五条科研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使用科研资金举办会议应在会议费预算限额内编细编实预算,并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定。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审定后的科研会议内容和预算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科研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科研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科研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不得超过330元/人·天(省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标准上浮10%),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条下列费用可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科研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

(一)特邀专家、学者和有关随同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据实报销。其他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校外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费用,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献出版费。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费用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利用横向课题经费举办会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会议经费。

第四章 科研会议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科研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

科研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费支出明细清单;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

(合同)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应当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严禁各部门(项目)借科研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和公款旅游;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各部门(项目)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学校科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会议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xx教科〔2017〕5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等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各学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xx学院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xx学院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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