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5/15页)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校级层面经济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合同)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八)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九)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xx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通用条款对本单位的约束利害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
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合同页脚应标注"第X页共X页"。
第十六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应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重大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
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项目
合同,或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第十九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
具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第二十一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xx学院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有额外要求增加材料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一般合同由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签订内容授权范围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1) 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文相同)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文相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2) 由校长授权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
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工
程类货物的维保服务、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3) 由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服务、教学设备维修服务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校内非工程类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合同;
③其它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二)零星采购项目合同由承办单位视项目性质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其他非采购类经济合同,参照以上标准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五)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合同中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xx学院合同专用章或"xx学院"
公章。xx学院合同专用章和"xx学院"公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因重大误解出现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追加补充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 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四条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财务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在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非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
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
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负责合同事务管理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有偿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运行成本和技术服务等要素,参照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外开放服务按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校内用户开放服务给予优惠,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的项目,按核准后的协议办法收费。大型仪器设备对学生教学计划内实验开放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30%上交学校,70%作为所在单位发展经费。发展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技术培训、专家咨询、人员聘用、业务拓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私自收费,校内用户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有偿服务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和工作流程,并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预约,完整填写预约信息。
第十四条 预约经审核确认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预约服务内容做好实验安排,核算收费金额,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测试工作。对于有特殊测试条件要求的样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条件积极予以配合,完成测试服务。
第十五条获取自行测试资格的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妥善保存使用信息记录,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调控机制,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xx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号)、《xx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 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xx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活动,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控制
价在编制完成以后应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核以后发布,尽量做到细致、准确、全面。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
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不设置暂估价。
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
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
暂估价部分的结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签署,按照《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招标文件确定,一般应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到位。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应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因特殊原因发生超概算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追加概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应加强分部分项质量监督和管理,加强工序验收,前一个工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工程量进行验收签证时,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分管处长审批备案;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施工方案中应有明确、合理、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项目,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类施工单位在校内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学校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
施工产生的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出校。未按规定堆放,或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应邀请使用(管理)单位、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规定相关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签证等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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