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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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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借款及归还

(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

(四)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坏帐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二)坏帐的确认:

1、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

3、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坏账的核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xx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无法收回,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五)对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保持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

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

(二)及时入账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

(三)定理清理原则。对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确认的到账款项,经相关人员认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年终前应进行往来款项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批执行《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确保干部外出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因年龄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是指离开六安市城区;

3、领导干部外出,应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注重节约、务实安全的原则进行;

4、其他人员外出,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精神参照执行。

二、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因私外出

1、校级正职因私外出须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批。

2、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因私外出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因私外出时间2天以内(含2天),应提前向校主要领导、分管或

联系校领导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口头请假,说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领导干部因私外出2天以上,应填写《xx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外出请假单》并提前递交至校党委组织部。

4、领导干部非工作日因私外出不需审批。

(二)因公外出

公务外出应注重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和安全,原则上从严控制赴省外出差。1、校级正职因公外出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备。

2、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内,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

导干部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以外,实行双审批制度。校级副职因公出省,属党委系统的,由党委书记会同校长共同审批;属行政系统的,由校长会同党委书记共同审批。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出省,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再按所属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实行主要校领导双审批。副处级干部因公出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4、因公赴省外出差,除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确定的人数外,原则上控制在1-2人。出席会议的,报批时须提供会议通知。

5、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应填写《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党委组织部一份,报销差旅费时提交财务处一份。多人同行时,以同行人员中职务最高者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领导干部未经审批私自外出,不予报销差旅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其他事项

1、因公务紧急,未能及时办理外出审批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归来后及时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2、外出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归来后在外出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外出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3、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同时应提供《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作为附件。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4、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纳入其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由组织部、人事处按《xx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xx学院考勤与请销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6、本办法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xx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xx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在我校内部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依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外包等。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平整土地、园林绿化、道路修建等,还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节俭办学、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领导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采购办主任。

第八条领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讨论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采购办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指导与管理。

(三)建立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基本信息库。

(四)负责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校级集中采购,指导各单位进行零星采购工作。

(五)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进口设备论证工作,对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办理。

(六)负责制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安排计划。

(七)初审各类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八)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九)负责支付材料的扫描、上传。

(十)负责对各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第十条 申购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申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调研、外出考察;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提供采购需求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含资质条件、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等),同时完成以下事项:

1、需要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办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规定做好进口论证工作;

2、做好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工作。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释疑;拟定采购的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及合同备案工作。

(四)协助采购办、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洽谈。

(五)负责督促、检查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和监管。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与监督并组织采购需求的论证专家论证。

(三)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参与合同审签,并督促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 采购范围、形式和组织范围

第十三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零星采购相结合的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凡符合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内的采购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校级集中采购。凡在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外且采购预算超过2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原则上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零星采购。2万元及以下且不能进行"同类型合并"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不包含通用办公设备、汽车、手机、办公家具以及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通用办公设备包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等12类设备。

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应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采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等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校级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零星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申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填写《xx学院采购申请表》,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论证材料(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采购无需填报采购计划),二级学院的采购需求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采购办根据申购单位提交的材料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八条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校级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织相关采购工作,原则上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零星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的申购负责人为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应参与零星采购的全过程,各申购单位及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零星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零星采购方式

(一)在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发票票面打印品目明细。

(二)其他情况原则上应采取不少于2人且不低于2家的市场比选采购。

(三)申购单位采用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的应整理采购活动相关记录,采购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申购单位归档,《零星采购活动记录表》(样表见附件2)原件由申购单位存档,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四)有关术语解释:

市场比选采购:使用单位通过邀请不少于2家供应商报价,或前往相关市场考察比较,按一定成交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经办及随同人员不少于2人。

市场比选采购成交原则: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其它的采购项目,可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有效低价"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使用单位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货物采购需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申购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填写《货物采购变更申请表》。变更货物累计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变更

货物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特殊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由申购单位组织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论证专家总人数的1/2,提供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与的会商意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价格依据等材料)。采购办对申购单位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被邀请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公开招标项目,由申购单位书面报采购办,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选取合适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举办或参加临时性、突发性的活动需要采购的,提供相关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工程师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维修预算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审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园林绿植、实验用动植物等货物类采购,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由采购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

申购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到有关市场现场考察

不少于2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采购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学生实习、实践类服务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与提供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六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一般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及大型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由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办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名以上的单数。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束,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四条 零星采购项目一般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申购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购办、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零星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申购单位自行保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监察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采购程序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材料耗材采购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学校使用校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采购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 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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