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3/15页)
(二)各类特殊岗位的津补贴,由各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三)外聘教师酬金支出由相关单位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四)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支出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标准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五)其他奖励(如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人才特殊津贴等),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的按文件执行,按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支出办法审批执行,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无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支出及社保的缴纳,由相关部门审核制表,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七)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依据标准填报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教职医药费补助、学生医药费由校医院进行计算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九)离退休考察、报刊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一)校级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等由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通过,由二级学院(部)书记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发放时,应提供由学生的学号和银行卡号,资金一律直接发放学生持有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遵循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二)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开支的金额和经济科目,经费项目相互之间不得任意调整。涉及预算经费调剂的按《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须提交立项申请,追加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经会议研究批准追加的项目,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四)除学校层面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外,其他经费均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
(五)严格控制公用经费中列支人员经费(除学生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补助),特殊情况下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六)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发生的水电维修材料、绿化专用材料、教学试验用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按《xx学院专用材料管理办法》执行,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收发台账。
(七)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非设备类维修(护)费,需报后勤管理处,列入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计划,执行《xx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需经审计处审计后,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会议费、培训费按《xx学院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维修(护)费按《xx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一)公用经费中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按《xx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二)公用经费中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xx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三)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支出按《xx学院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四)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图书购置、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其中项目经费购置审批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采购属实意见。
(十五)教学、科研、师资等项目经费须符合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的相关制度。
(十六)发展经费审核审批同部门(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第十三条 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管理
(一)应付款项支出主要指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
(二)代管款项为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款项的支出。
(三)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在履行合同后,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四)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消费存放于网络中心一卡通的营业资金。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领取营业款项时,由承包经营户提出申请,由后勤总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五)代管款项支出范围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物价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暂付款支出
(一)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二)学校从严控制暂付款项目和金额。学校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除公务之外的个人借款。
(三)暂付款支出按《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审批权限和级次与发生实际支出时相同。
第十五条 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生退费审核、审批程序
1、学生因多缴费的退费,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个毕业生退书本费余额,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3、学生因退学的退费,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毕业生按班级退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余额,应持所在学院证明,凭班级毕业生离校结账清单,由两名以上学生凭学生证经办,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在校生因住宿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退费,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审核,金额5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长(含副校长)机动金。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校长机动金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后,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三)教职工及学生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财务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书记)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办公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由联系二级学院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教学(含实习、实训、实验)业务与专项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元的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须由分管科
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党建和学生工作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须由分管党建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述报账经费超过二级学院(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权限(50000元),由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凡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十九条工资、薪酬和劳务费等支出均需录入工资系统或薪酬系统,校内人员需提供本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校外人员需提供当事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由财务处直接将工资、薪酬和劳务费汇入其银行卡。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 审批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批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核)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办人需获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并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并按照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证明人对经办人业务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三)验收人对货物、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按招标采购合同进行验收负责;对零星维修、基建工程按招标采购合同和行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负责。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经费支出的范围、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支出是否在费用预算范围内等。
(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业务开展的必要性、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登记人员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
(七)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规范、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在资金预算范围内等。
(八)校领导审批重点关注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越级审批的情况、业务开展是否在职责范围之内或授权范围之内等。
第二十二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拒绝办理,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支付,会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监察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手续进行抽查与督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经费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得与本办法有实质性违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功能,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四条 我校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公务支出部分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还款,个人消费部分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六条凡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七条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在免息期内,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持有效的报销凭证
(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和刷卡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
第九条会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凭证审核的内容为: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
第十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提取现金无免息期。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一般不宜透支提取现金,透支提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行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四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发卡行或发卡行网点或致电95588联系办理挂失,报失联系电话95588,或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点报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会形成资信不良记录,影响个人信誉。
第十八条公务卡持卡人应经常与银行及学校财务核对账目。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还款发生(有)疑义的,向财务处查询。
第十九条财务处配合发卡行为我校在职职工申办公务卡。根据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发卡行反馈我校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我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及时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但当天往返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租车,租车车辆必须从学校公车库中抽取;出差非当天往返,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租车不得报销租车费用,可按差旅费交通补贴80元/人/天计算,作为拼车费用或自带车汽油补助。
科研经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生集中实习以及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不在租车限制范围之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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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处级以下(不含)职务人员出差,除单人或男女单数出差外,应两人合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受单位缴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严格按照《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院党[2017]82号)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填写《xx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通知文件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租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发生差旅费按照《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9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挂职、支援、调动、探亲、实(见)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12月20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第七条 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收入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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