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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51项12万字(学校)(第10/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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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邀请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应密切配合,加强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精心安排,使其工作量饱满。

第八条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中不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宣传、散布反华言论。

第九条邀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2周内,对外国专家使用工作做出小结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校将把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该单位下一次邀请外国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

第四章 外国专家接待办法

第十条 应聘来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其生活待遇和薪酬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14年]37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文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各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专家访问我校,外国专家访问期间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接待标准执行:

(一)对来校工作三天以内的外国专家,可安排招待一次,负担返程中国境内旅费(中国境内某城市至我校捷径经济仓机票及必要的火车、汽车票,不包括陪同人员及家属,以下同)以及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

(二)对来校工作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外国专家,在本条(一)款接待标准的基础上,可另外负担来程中国境内旅费。

(三)对来校工作两周以上的短期外国专家,在本条(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招待一次。

按照上述接待标准实施的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解决。具体接待工作由各邀请单位事前做出计划,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如确需提高标准,接待单位须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会商,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衣着整齐,言谈得体,举止大方。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港澳台专家来校工作、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3号)、《xx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xx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7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厅〔2016〕46号)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各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 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接待单位应针对来访目的和访谈内容等做好充分准备,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商谈,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备案。必要时,应报国际交流

与合作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八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提前1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开、闭幕式活动;

(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十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1周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

第十四条 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五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宴请、赠礼等。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有宴请需要的,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应以工作餐为主。

(二)每批接待原则上一般只宴请1次。如需增加宴请,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

意。

(三)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

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外宾宴请费(不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2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

(五)经费审批、报销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对外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则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宾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宾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1000元;我方或外宾方为正、副部

长级(含校级)人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我方或外宾方为司局级人

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的,可按照正、副部长级别(含校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上位文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学校开放办学战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单位(或个人)组织或邀请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研修留学、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和xx省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非必须不出访"和"人事相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和行前培训学习。

第四条因公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一国不超过5

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

9 天)、出访3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11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学校厅级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外事主管领导作为业务专家出访,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学校组团出访,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含翻译),赴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厅级干部只能有1人。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七条 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返离休返聘人员)出国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 学校对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计划、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无计划的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条 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个人、部门或学院联系的出访团组,应提前3

个月提交《xx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一式3份。按有关出国规定,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初审,经校领导批准后即协调办理相关出访手续。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依据《xx省财政厅、xx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及《xx省财政厅、xx省外国专家局关于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发布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报档案室存档;在1个月内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务及所在学院等相

关单位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或培训研修情况报告,在1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人员所持护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回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护照,且对管

理部门的催促置若罔闻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和批准其执行出国(境)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护照签发单位吊销其证件,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每年将因公出国(境)安排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学院国际学生收费标准

随着学校教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来校留学生的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学校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具体收费标准。

一、 学费

1. 文科类专业:本科每学年14000元;

2.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本科每学年15000元;

3. 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每学年16000元;

4. 专业进修生:每学年8000元;

5. 语言进修生:每学年11000元。二、 住宿费

住宿原则上为2人/间,每学年2000元。三、 入学报名考试费

每人400元。四、 附则

1.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国际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2. 国际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学费的退还参照《xx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3. 国际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期初一次性全部收取。国际学生因结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4. 如学生本人放弃入学资格、提前离校、签证审批未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入学报名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5. 教材费按实际收取,多退少补;保险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6. 所有费用必须用人民币支付,费用标准以当年度公布收费标准为准。如物价部门调整调整有关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费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激发国际学生的创新能力,特制定《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简称"自费国际学生资助")。

第二条 "自费国际学生资助"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种类与范围

第三条 "自费国际学生资助"分为三类:"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和"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

第四条 "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旨在通过减免一定学费的方式奖励申请来我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的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第五条 "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满一年、成绩优异

的国际学历生(本科)。

第六条 "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期间正常上课,无迟到、早退、旷课及请假的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额度

第七条 "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减免学费的30%、20%和10%。

第八条 "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

励额度分别2000元、1000元和500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学期。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国际学生由xx学院颁发相应的资助证书。

第四章 资助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 "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在xx学院学习满一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xx学院学习满一学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近一年内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 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xx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2. 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项;

3.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出勤率80%以上。第十三条 "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xx学院学习满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学习态度端正,出勤率100%。

第十四条 "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国际学生须向x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国际学生本人填写的"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表",所有种类的资助申请表均可到x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办公室领取或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网站下载。

(二)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所在学院推荐证明。进修生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任课教师推荐证明。

(三)申请"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所在学院推荐证明,或论文发表证明和导师推荐信,或近一年内在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奖证书。

(四)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上一学期所在学院盖章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进修生须提供上一学期任课教师签名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

(五)"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和"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

20日至5月20日。具体时间申请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和"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在同一年中不得同时申请。

(七)获其他组织或者机构设立的资助金、奖学金者不得申请"自费国际学生资助"。

(八)国际学生不属于我校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得申请以上奖学金。

(九)在申报资助时,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资助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校内资助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审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者前来面试,最终确定获得资助学生的名单,并由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十六条 xx学院国际学生资助名单将于每年12月公示,公示期为1周。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自费国际学生

和在我校进行短期进修的自费国际学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xx学院国际学生校内资助评定委员会。

xx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项目。

第五条 集体奖励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 个人奖励项目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好的班委会。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班级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

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第八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按《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它集体奖,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环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究实效,在班级能起骨干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显著,综合测评在班级前40%;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中等以上,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

(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两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

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

3、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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