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4/4页)
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情况;同时报送书面隐患统计汇总表。统计汇总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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