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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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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是否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是否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 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移动灭火设备,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重点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是否满足各种状态下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压站、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5 隐患评估、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排除或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整改排除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5.1.2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量化分级标准。

5.2 隐患评估与治理

5.2.1 企业应建隐患评估、治理及关闭机制,按照"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关闭"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应做到"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7)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2.3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提出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5.2.4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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