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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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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企业职工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任职人选:

(一)职工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跑官要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它原因不宜选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第十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基本程序

(一)内部推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讨论决定和任职。

(二)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内部竞聘工作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

5.讨论决定和任职。

(三)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选聘(招聘)工作方案;

2.发布选聘(招聘)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人选;

5.组织考察;

6.讨论决定和任职;

7.选聘(招聘)结果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备案。

(四)人才引进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引才工作方案;

2.综合考核;

3.组织考察;

4.讨论决定和任职;

5.引才结果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选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具体按照集团《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制定培训计划。结合集团实际,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开展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中层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中层管理人员总人数的20%,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明确培训内容。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应紧密结合集团发展需要,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国企改革、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结果运用。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参训情况,以参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拓展培训方式。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实践锻炼,通过参与急难险重任务,选派到重点工程项目或重要岗位任职、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后备人才库。分层分类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对入库人员实行重点培养,分类储备,动态管理。集团内部推选的新任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从后备人才队伍中选拔。具体按照集团《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职数。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按1正2副设置,正、副职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本部总人数的20%。集团公司根据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实际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数,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肩挑"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专职党组织副书记;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6名。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及直管二级企业领导班子职数设置情况确定后,15日内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备案。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职数设置情况确定后,15日内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二十条 健全选任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制度,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加强选人用人文书档案管理,做好文书档案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完整,有据可查。集团党委要加强对下属企业选人用人的督促指导,确保确保集团选人用人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轮岗交流。完善轮岗交流制度,加大中层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力度。集团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任职满9年的。集团公司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9年的,必须轮岗交流。集团公司委派直管二级、三级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的交流轮岗,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报备制度。建立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报备制度。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正职调整后,15日内将任免通知和任免审批表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备案,调整集团公司党建、组织人事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上市公司正职领导人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任免前书面征求市委国资国企工委意见。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的中层正职调整后,15日内将任免通知和任免审批表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调整党建、组织人事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属上市公司正职领导人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任免前书面征求集团党委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兼职管理。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参)股企业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严格党组织审批,兼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且兼职不兼薪、不兼酬。具体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出国(境)管理。严格落实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护照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具体按照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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