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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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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落实任中审计和强化离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制度。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负责人主要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等,其他负责人主要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等。具体按照集团《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集团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应按照中央、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结合年度考核、年终总结等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内组织开展本单位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并及时上报开展情况。集团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总结及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开展情况;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集团党委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总结及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档案转递、集中保管、材料归档、查阅借阅、专项审核等相关制度,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管理规范。具体按照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强化日常监管。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坚持事前监督、预防为主,健全模型化管理机制,建立下属企业领导班子结构模型,定期研判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以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工作成效为标尺,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结合的中层管理人员目标管理制度,通过目标对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具体按照集团《全员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下属公司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推进能上能下。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出台《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重点解决"能下"问题,推动形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治企环境。对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合同,落实目标责任,对因个人失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目标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解聘的,坚决予以解聘。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留任的,应按程序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建立健全干部容错机制,保护干部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敢为善成的工作积极性,鼓励领导干部履职担当,加快推进集团重点项目、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地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集团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书面报告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提拔和职数设置的;

(二)在企业整合、撤并期间或主要领导已经明确职务即将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

(三)一次性调整中层管理人员超过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中层管理人员超过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中层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的;

(五)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拟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事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书面请示(含职数情况、调整理由、请示事项等)、任免审批表、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等。

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如有以上事项的,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书面报告集团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辞退)或降职:

(一)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经考核实绩较差,职工满意度不高的;

(三)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辞退)或降职的。

第三十四条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盈利活动。

第三十五条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原任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考评制度。建立健全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对其政治素质、工作业绩、能力素质、作风形象和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明确考评方式。考核评价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要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业绩量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分层分类进行。

第三十八条 注重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使用、确定薪酬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由集团党委审定后向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九条 加强纪律监督。集团党委和党群工作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理有关选人用人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人用人工作有关规定,未严格坚持"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选人用人要求,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二条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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