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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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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包括:

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该部分人员培训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基本功训练,教育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普法教育内容;

2、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企业安全文化体系;

3、安全意识和防护的技术技能;

4、所从事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及该工种强制性标准;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7、应急预案有关知识;

8、发生事故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等;

9、煤矿井下从业人员还应增加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培训;

10、入井须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11、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第十五条新入井(厂)人员包括:

1、新分大中专院校以及技工学校学生;

2、农民协议工;

3、来矿培训和实习人员。

新入井人员必须在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后,方可入井。经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四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并且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地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进行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四级安全培训教育职责及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四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即公司级、矿级、区队级、班组级。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即: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一级安全教育,其职责如下:

1、负责教学的设施和管理工作,按照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组织教学。

2、负责对所培训人员的学历、职历、年龄等条件进行审查。

3、负责审查"三项岗位人员"的条件,培训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不得大于从业规定年龄。

4、按《陕西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学员培训档案。

5、负责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进入考场学员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严禁替考和文盲参加考试。

6、严格规范培训程序,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

7、严格杜绝初训和复训人员混合培训。

8、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初训(发证培训)一律在培训机构脱产进行,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省级培训机构脱产培训;区队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班组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安全培训人员参加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

第十八条凡涉及国家法规要求须依法持证上岗的三项岗位人员,由基层单位统计上报,经人力资源部联系组织实施,在矿区内部培训,须签订培训协议,外委培训根据办班通知实施。

第十九条新入井人员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安全培训中心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新入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规、矿纪;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项规章制度、权利和义务;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和企业文化体系等。

第二十一条二级安全培训(矿)级,经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实施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区队。

第二十二条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矿规、矿纪;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和企业文化等。

第二十三条三级安全教育(区队)级,经矿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任务、生产特点和生产设备;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6、事故案例和区队、班组文化等。

第二十五条四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分配到班组的员工,必须明确班组安全教育是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班组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教育;

2、国家安全法规教育;

3、矿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4、安全责任感教育;

5、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6、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使用前,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转岗、工伤复工、休假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参观、短期学习和大中专院校来矿实习等人员,由安全培训中心和对口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专人陪同。其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除"三项岗位人员"外)的作业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入矿培训合格证;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现场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是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发展形势和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实施丰富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安全活动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安全活动每周进行一次,活动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第三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及内容:班组的安全活动可以采用学习、讨论、观摩、竞赛等形式。活动内容结合班组生产实际制定,至少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防水、防爆、防尘、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开展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确立全员安全教育和终身安全教育的理念,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教育培训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或培训专干必须严格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每年11月底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计划报安全监察处。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完成情况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与人事档案并行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安全培训管理机构保存,要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接受培训人员签字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是从业人员具备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对凡是独立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持证者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及成绩等记入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内。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检查制度,实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培训部门在实施培训工作时,要组织好教学,严格纪律,加强管理,从人员报到、考试、办证等环节要严把关,严防假冒顶替现象,否则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购房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

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起保日期以具体安排时间为准。

四、参保基数:

1、养老保险

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

员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标准为咸阳市上年度参保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费用。

3、失业保险

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4、生育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工伤保险

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6、企业年金

员工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本人岗位工资。

7、住房公积金

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参保比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个人和企业参保比例结构如下,如有政策调整,公司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项目

个人缴纳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8%

20%

医疗保险

2%

6%

失业保险

1%

2.5%

生育保险

0

0.6%

工伤保险

0

具体按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

2%

8.33%

住房公积金

5%

20%

六、参保资料:

(1)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交参保材料。

(2)新办:员工本人提交本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若干张。

(3)因员工本人原因延迟申请、上交相关资料者而导致未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者,其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七、参保费用:

员工个人负担金额按【参保比例】个人负担部分从员工参保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缴,单位负担金额则由公司按【参保比例】单位负担部分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八、特殊事宜的受理:

遇有如下情形,请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并尽快消除办理障碍,否则后果自负。

(1)员工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不符;

(2)员工身份证及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与公安库中的不符;

(3)员工身份证及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不符;

(4)员工与原工作单位未办理退工手续的或办理不到位的;

(5)员工被公司录用当月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员工尚处于自由职业者缴费、个体工商户缴费、非正规劳动组织人员缴费的;

(7)员工未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个人信息初始化的;

(8)其他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九、其它:

为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人力资源部分别建立员工个人和企业基金管理台账,保证员工个人和企业账户基金数额准确无误,并定期公布,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十、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应该享受的健康权益负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职工医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报告等,对生产环境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标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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