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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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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农民工按自行离职对待,不予经济补偿。二次来矿的农民工,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计算工龄。

三、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解除合同的不予办理退养、退职手续。

四、员工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五、凡符合以上退养、退职条件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所属单位停职停薪,单位通知本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凡办理内退手续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安排工作,如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彬煤公司企业内部退养审批表

2、彬煤公司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表

彬煤公司企业内部退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

身份

家庭住址

批准时间

工资级别

档案工资标准

退养

原因

工资计

算标准

本人

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公司意见

审核人:制表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

工种

家庭住址

单位

经济补偿标准

其它

文件依据及

公司规定

经济补偿

金计算

个人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

意见

年月日

公司审批意见

年月日

彬煤公司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表

审核人:结算人: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对工伤事故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咸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及工伤保险待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工伤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全监察处、人力资源部及职工医院,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申请、救治、待遇、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三条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公共及公司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参与打架斗殴的;

4、自残或者自杀的;

5、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伤害。

第三章工伤处置流程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将伤员送往职工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报告矿井安监科。矿井安监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对工伤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处及人力资源部备案。现场人员及各职能科室应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伤员送到职工医院后,根据伤员实际状况,先由职工医院制定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如伤情严重,需转院治疗,由职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转指定对口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职工医院需填写《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报送公司安监处、人力资源部进行伤假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伤员住院的医疗时间因伤而定,但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确需延长医疗时间的,由所在治疗单位出具证明,本人在治疗期满前10日内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累计医疗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九条伤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上报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可恢复工作的,根据伤员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工作;确实不能恢复工作的伤员,由人力资源部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束,公司劳鉴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送达通知书》送到伤员手中,并由伤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可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之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妥善处置。

第四章工伤待遇及安置

第十条伤员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假体费、康复性治疗费、护具费、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后期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由所在矿井承担,从安全费用中列支。其具体标准为:

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10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按70%支付;伤员工资为30元/天;护理费为50元/天;假体费、护具费按照相关标准,100%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按实际10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因工死亡后,享受的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配偶按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48个月。

第十二条伤员治疗终结后,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根据伤残等级,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致残1-4级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比例逐月支付。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2、护理费

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人员确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所在治疗医院提出证明,到市级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国产普及型)。

4、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致残5-6级待遇】(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比例逐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要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三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64个月;六级伤残,三项补助金合计为56个月。

【致残7-10级待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先由公司安排工作,其仍然不能恢复工作的,直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由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给付12个月;八级伤残,给付10个月;九级伤残,给付8个月;十级伤残,给付6个月;

2、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4个月;九级伤残,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18个月;十级伤残,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12个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岗位安全生产要求见本公司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本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最终解释权归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附:彬煤公司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结算表

彬煤公司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结算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

经济补偿金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件依据及

公司规定

结算办

法计算

个人意见

年月日

经办单位意见

年月日

公司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审核人:结算人: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和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实施科教兴企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0号>、中办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70号《企业职工培训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及《劳动法》和《公司法》的有关章节,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教育培训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守安全、会技能的员工队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全员培训,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安全素质、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员工培训计划编制

第四条员工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各司其职"的原则。公司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培训重点,以及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制定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费用等内容的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归类、整理,负责制定公司培训计划。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殊岗位上岗证、技能等级鉴定、公司技术比武等培训工作。

第六条涉及全公司专业性、行业性强、人员多的特殊业务培训,由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牵头,编写特殊的培训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安排的临时、紧急外出培训,由主管领导,涉及相关部门落实人员,然后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不予支付培训费用。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新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日常业务技术和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员工教育培训的范围

第九条员工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职业规范性培训及聘请高等专业院校相关人员来公司进行技术培训讲座或专业报告等。外出培训包括列入本年度培训计划岗位、公司急需临时安排培训的岗位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文件指令培训的岗位,并对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学历教育是指员工继续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成人高、中等院校、职大、电大、高等函授、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函授教育以及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煤矿监察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应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新工人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具备矿长资格证颁发资质部门组织的培训,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综采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安全监测监控、班组长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省级煤炭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员工上岗前培训的内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岗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做到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并建立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定期向公司汇报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单位公布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各专兼职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取得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并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培训对象及内容,落实责任。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员工教育培训座谈会,对一年来的培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章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职责

第十七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公司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培训"的氛围。为安全培训工作创造和谐、融洽的外部环境,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规模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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