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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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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员

1200.00

清洁工

840.00

包括公司机关打扫卫生

7、独立核算单位分配制度

食堂、药卷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资标准如下:

单位

月固定工资标准

备注

药卷厂

1440.00

核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食堂

840.00

8、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6个月试用期内执行固定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另行聘用后,按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固定工资标准

学历

月固定工资标准

备注

大学本科

1600

大学专科

1400

中专

1200

9、非煤产业单位按照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依据本单位当月考核任务计算工资。

咸阳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职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经理

5400

副经理

4800

部门经理

3600

部门工作人员

2160

一般工作人员

960-1800

驾驶员

2160

固定工资

陕西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职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经理

5400

副经理

4800

项目经理

3600

部门经理

3600

业务主管

2160

一般工作人员

960-1800

驾驶员

2160

固定工资

铁路外运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职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经理

5400

副经理

4800

部门经理

3600

工作人员

2160

临聘人员

960-1800

驾驶员

2160

固定工资

煤矸石电厂岗位工资标准

职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主任

5400

副主任

4800

总工程师

4800

副总工程师

4200

部门经理

3600

部门副经理

3360

部门工作人员

一级

2160

二级

1920

三级

1680

驾驶员

2160

固定工资

煤化工筹建处岗位工资标准

职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主任

5400

副主任

4800

总工程师

4800

副总工程师

4200

部门经理

3600

部门副经理

3360

部门工作人员

2160

临聘人员

960-1800

驾驶员

2160

固定工资

五、附则

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如有变动,根据变动后的工资分配制度具体执行。

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班中餐

标准及执行办法

根据陕劳社发(2005)48号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班中餐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彬人劳社发(2005)47号文件规定,为了保障生产一线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特制定本标标准及执行办法:

一、津贴标准

1、井下津贴标准:

凡从事井下工作的采掘工(采煤队、掘进队、救护队、安监员、通(风)防队),井下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其井下津贴标准为20元/班次。

凡从事井下辅助(运输队、机电队、机修车间及机关下井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井下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其井下津贴标准为12元/班次。

2、夜班津贴标准:

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当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井下职工,其夜班津贴标准:在当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上班的6元/班次,次日零时以后上班的8元/班次。

3、班中餐补助标准:

凡在井下工作四小时以上,因工作需要不能上井就餐的职工,其班中餐补助标准:井下采掘工8元/餐,辅助工种6元/餐。

二、发放办法及考核:

1、每月随工资册一同造发,矿井以调度室点工帐及班、队报工单为准。(以后各矿调度室增设指纹考勤机以考勤机为准)

2、井下津贴、班中餐和夜班津贴要严格按照实际出勤发放,对不下井工作或入井工作不满四小时者,不能发给。

3、今后各矿井的各种补贴不再进入吨煤工资。每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出勤情况和原各种补贴考核标准严格审核。

4、各单位在审核中,对点工不实、随意增减补贴、弄虚作假、审核不严者,处以1000元罚款。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了对职工休假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出勤21天为满勤。

第四条假勤按类别分为:事假(零星事假)、病假(零星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第二章各类假期

第五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段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员工有下属情况不能办理事假:

(1)无故不上班期间;

(2)从事第二职业期间;

(3)打架斗殴的责任者在事件处理期间。

第六条病假

1、员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或疗养、非因工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员工请病假需要出具公司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对病假天数发生异议的,需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成为休假天数的最终依据,任何超过核定天数的假期将视为旷工。

3、如员工遇突发疾病需急诊的,可就近急诊,待病情稳定后由本人或其家属请假,并需在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4、在其他假期内突发疾病需治疗的,先按原假期处理,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时,再根据核定的病假天数,扣减相应的原假后,合并处理。

5、病假期间,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以当月应出勤的天数为计算单位。其计算方法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应出勤的天数×病假天数。

6、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94)479号文件执行,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凭安监部门工伤证明及医院医生批准的休假证明,发给工伤津贴,停发本人工资。

第八条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国发(1981)第36号)(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对民营企业没有强制规定)

员工配偶、父母不在一起,长期远距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待遇。

1、凡公司员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或被评为省以上劳模者,外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家属、亲属在省外者,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可以四年给一次假。假期为15天,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但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职工在单位依据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本人岗位工资发给探亲假工资。

4、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不能按时返回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其途中耽误时间可计算为路程假。

5、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6、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

假。职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假期,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7、探亲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有特殊情况者,经领导批准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时间另增加半月。

8、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婚假

员工休婚假,可以根据具休情况,给予1-3天婚假,工资原则上按本人岗位工资支付。对于晚婚员工可酌情延长5-10天假期(延长假期期间,不予造发工资)。

第十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与子女)死亡时,可酌情享受丧假1-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途假。

2、丧假者须附死亡通知书及亲属关系证明。

3、在规定的丧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产假

1、凡女员工产假期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必须持计生局生育证可享受以上待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婚晚育,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增加产假15天。

3、女员工第一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女员工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均不享受生育待遇。

第十二条节育假

凡做了节育手术者,经医院手术医生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节育休息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岗位工资标准造发。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

本公司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连续生产岗位(职位)外,原则上实行放假,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为: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工资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病假、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天的;

(7)工伤假在三个月以上者;

(8)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9)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和指挥,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11)玩忽职守,在生产、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在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在第二年享受;

(13)外出学习一年以上者。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任何假期的申请均须提前一天履行审核批准

手续;特殊情况下,实在不能先申请后请假的要在事后及时补假。

第十六条零星(病)事假一般由员工上一级主管掌握

审批,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事假、病假等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掌握审批,

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事假、病假等3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由员工

所在部门主管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员工请长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休长假手续(签订协议),全部社会保险金(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一律由休假者承担,及时足额缴纳,企业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各部门主管以上领导请假,须经主管副总经

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公司副总经理请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党委副书记请假,须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以上各种休假,均应将其休假证明于销假

回公司后1周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存档。交办不及时或手续不全的,由人力资源部勒令在2周内补齐所有手续,不能补齐又没有合适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超过请休假天数未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员工考勤工作,员工出勤

实行逐日记录,以保证出勤记录的完整、连续、准确,为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并于下月初及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于上报不及时的部门,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一定的考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员工退职、退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员工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正式工退养条件及待遇

1、1998年元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干部、固定工、全

民合同工、集体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办理提前退养;

2、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和1998年以后调入本企业的,

按农民合同工退职条件办理;

3、凡请长假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交清企业及个人养老统筹后,公司上报审批退休;

4、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仍计算工龄;

5、退养工资待遇:工龄满25年以上(包括25年)的,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75%计算生活费;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70%计算生活费;工龄在20年以下的(不含20年)每月按本人退养前档案标准工资的65%计算生活费。患职业病(二、三期煤肺)的在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内加15.30元的井下津贴。各种补贴按现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标准执行。

二、农民合同工退职条件

1、凡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的农民合同工,按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2、农民合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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