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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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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公司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月、季培训班的教学,安排授课计划、教师选聘、协议签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培训中心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拓宽与省内、外安全培训机构的联系渠道,积极开展安全培训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聘教师的培训力度,夯实基础,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陕西煤矿安全培训试题库,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参培员工的培训基础资料,要规范保存。

第二十三条选择国家推荐的优秀培训教材,并结合公司地质条件、生产工艺、设备型号、管理制度及员工心理等,编写本土材料。

第二十三条创新安全培训方式,积极推行现代化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和安全实验室设备,以真实的、动态的现场模拟表达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完善安全培训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从"单位-工种-人"的培训信息库。所有培训人员的安全培训信息,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步伐,为培训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已投入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及仪器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五章员工教育培训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年12月份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全年员工培训计划,做好人员、工种的落实工作,原则上没有列入培训计划的岗位培训,不予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外出培训由各单位按人数、岗位工作要求的条件推荐人员,并要有专题报告和上级部门培训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方可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长短,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培训报告或体会,方可报销有关费用,培训者有义务传达有关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借款要持相关培训学习通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委托外校和培训单位办班,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同时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经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和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所培训工种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凡参加单位培训班的人员花名册,必须在开课前3天由委培单位将确定名单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安排培训。

第六章员工培训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法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转岗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将员工培训列入单位中长期规划的年度计划,保证培训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员工的合理培训。

第三十三条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目标、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按照培训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三十五条员工应按国家规定和单位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参加员工应履行培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由单位全额出资对员工进行的培训,若参培员工调出、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以下条款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试用期内,参培员工不交纳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年限协议内,参培员工应支付单位培训费用,即按服务年限协议中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未规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已履行的合同期递减支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2、从业人员上岗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第三十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侵害员工受培训的权利。

2、强令未经过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3、擅自调动经培训合格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

第四十条员工违反培训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1、经单位安排,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2、严重违反培训规章制度,扰乱员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3、破坏员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照价赔偿,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培训费的,取消报销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员工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承担培训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

2、外出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不合格的。

3、培训期间,冒名顶替者。

第四十二条罚款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手续,财务部执行,进入员工教育费用专户,用于奖励培训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员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井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

安全管理人员准入与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矿区安全生产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未取得安全资格相关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章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条件

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准入标准。公司各煤矿的矿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各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具备生产、机电、安全、管理等相关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

5、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备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矿安全资格证申请表;

2、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出具从事煤矿工作经历证明;

4、任职煤矿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新办许可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任职文件(或县以上煤矿管理部门任职证明材料);

7、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

第七条由各矿培训部门将申请人材料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并审核。严把材料审核的"入口关",仔细审核培训人员的相关证明。对于学历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出具原毕业院校证明。不符合省煤炭局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将申请材料合格的培训人员花名册统一汇总并上报省煤炭局。

第三章培训与发证

第九条矿井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实行教考分离,任前培训。由省煤炭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培训地点参加培训。

第十条安全资格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凡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者,培训时须持有《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复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矿井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是新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新技能。

第十三条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局按照有关程序统一核发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经复训并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煤炭局在原安全资格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复训合格专用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核,每年审核一次(领取当年不审核),对审核不合格者(含未按期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安全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按省煤炭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申请材料,并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省煤炭局审查认可的补发新证。

第十八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其《安全资格证书》的考核、复审、吊销等规定按省煤炭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安全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条根据省煤炭局每年上、下半年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培养本质安全型员工,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陕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陕煤安局发2007[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人员结构需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特种生产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和新入井(厂)人员、转岗(待岗)人员、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的安全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企业(安全)文化、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安全监察处负责安全培训监督考核。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培训专干,负责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在执行《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条款的同时,并执行下列条款: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组织制定中长期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考核办法,定期编制培训计划和复训、复审工作计划向公司各单位公布,同时报送省煤炭局和市煤炭局,并在每期培训班前专项报送。

3、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基层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4、审核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

5、按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培训统计资料。

6、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7、提高办学能力,并做好接受省煤炭局、省安全监察局每年一次的教学工作检查。

8、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第二章各项培训对象的要求及内容

第六条按照"计划管理、分级负责、教考分离、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所属相关单位配合。

第七条"三项岗位人员"在培训前,相关单位要将学历、职历、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等资料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资格审查。"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内进行。其中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复训),所持安全资格证书必须进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和年审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级所属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职(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安监处处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副部长,动力处处长、副处长,安检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等);

3、区队负责人(区队长);

4、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5、班、组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程序进行培训、复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班组长安全培训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课时。其他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按陕西煤省煤炭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按省煤炭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非煤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压力容器操作;

7、登高架设作业(架子工);

8、制冷作业

以上人员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发证。

(二)井下特种作业人员

1、爆破作业(爆破工由公安部门和省煤炭局双重管理培训发证);

2、矿山通风作业(瓦检员、瓦斯抽放工、通防工);

3、矿山安全监察作业(安检员);

4、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绞车司机、钢缆皮带司机等);

5、采掘作业(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等);

6、矿山救护作业(救护人员、辅助救护队员);

7、危险物品作业(从事油库、爆破物品管理人员等);

8、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9、经国家监管监察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其中危险品作业(第16类)执行陕西省有关规定。

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参加三级或以上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1次。同时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参加本单位每年组织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基本培训教材,实施与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以及实验演示。

同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人与证是否相符;

2、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培训;

3、进行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对人证不符、冒名顶替的人员严肃处理,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培训单位可根据本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或不按时参加补考的,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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