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控精细化管理全套制度36万字(第13/44页)
2.消除、减少环保责任事故,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控制安全环保费用。
第16条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的计量验收工作,从接货、装卸、运输、进厂、入库、发货出库等环节入手,专人负责、准确计量,严格统计,努力减少途耗、库耗。
第17条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各项目要按照"谁发生,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从严从紧,精打细算。
第18条各部门应建立成本预测制度,把成本费用管理的重点放到事前预测和过程控制上。
1.企业事先应对生产计划、生产工艺方案进行成本预测,根据预测数据进行决策,优化生产方案,合理配置资源,使成本费用得到事前控制。
2.在事中要定期对生产过程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成本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使成本得到事中控制。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20条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1.5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制度名称
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工作,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2.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2条成本费用核算依据
1.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会计制度》。
2.有关的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政策文件。
3.企业内部的经营特点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要求。
第3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2.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3.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4.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5.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6.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7.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第4条合理确定消耗定额
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前提就是制定企业各项消耗定额,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企业的材料消耗定额,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定额。
2.劳动定额,包括产品生产工时、消耗定额、产品产量、劳动生产率、停工率等方面的定额。
3.设备利用定额,包括各种机器设备的利用率等。
4.费用消耗定额,包括各种制造费用的消耗定额。
第2章成本费用核算组织体系
第5条本企业采用集中核算形式,财务部集中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各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有关原始资料,填报有关原始凭证,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和汇总。
第6条本企业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总裁负责制,财务部经理受总裁委托具体组织开展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成本核算会计在财务部经理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成本费用核算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事宜。
第7条企业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设置专职成本核算员或指定专人兼任,以开展本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业务。
第8条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原始记录,制定并修订各项定额,对上报财务部的成本费用核算数据全面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开展各项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9条成本核算人员的工作内容。
1.按照规定设置成本核算项目,做到结构合理、项目齐全。
2.收集、整理成本核算数据,按规定项目、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准确计算、编报、分析、预测和控制成本费用。
第3章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方法和项目
第10条成本核算对象
1.生产成本。
2.制造费用。
第11条费用核算对象
1.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
2.其他费用。
第12条成本费用核算方法
1.对能直接归属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列入相应成本对象的成本中。
2.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采用分配的办法进行归集,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人员比例、工作量比例予以分摊。
3.本企业采用品种法作为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品种法即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特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以"品种"为对象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
(2)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
(3)以"品种"为对象归集和分配费用。
(4)以"品种"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分析。
4.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的变更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批方可进行。
第4章生产成本核算
第13条根据实际产量和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14条生产成本核算要求
1.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2.划定本期产品成本和下期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待摊和予提费用。
3.划清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虚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
4.凡是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5.按成本费用发生项目进行归集,归集过程中保持成本核算与实际生产经营进程的一致性。
第15条生产成本核算程序
1.根据各部门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收集、确定各种产品的生产量、入库量、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盘存量以及材料、工时、动力消耗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根据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进行归集。
3.将归集的费用予以结算和分配,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直接记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照产量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期末有在制品产品,应将归集起来的生产成本按产值在完工产品和在制品之间分配,从而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16条材料成本核算
1.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购买价格、运杂费、装卸费、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
2.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成本。
3.凡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分配。
第17条燃料和动力成本核算
燃料及动力按实际成本计入产品成本,能直接认定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及动力的,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分配。
第18条直接职工薪酬成本核算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合理分配。
第19条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
1.核算原则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下同)应单独核算成本并进行分配。
2.核算办法
辅助生产车间(部门)生产的水、电、汽及提供的劳务等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制造费用),通过相对应的成本要素或成本中心归集。
第20条在制品成本的核算
1.对于各月之间变动不大、在制品数量较少、生产周期较短的情况,不计算在制品成本。
2.对于各月之间变动较大、在制品数量较多、生产周期较长的情况,计算在制品的原材料成本。
第5章制造费用核算
第21条企业因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凡能直接认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制造费用,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合理分配。
第22条制造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折旧费、物料消耗、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印刷费、环保费用、车辆使用费以及生产部门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间接生产费用。
第6章期间费用核算
第23条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类。
第24条销售费用核算主要是核算对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第25条销售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销售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印刷费、销货运杂费、其他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商品损耗(减溢余)、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26条管理费用,核算分、子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和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企业经费等。
第27条管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外宾招待费、车辆使用费、运输费、土地租金、文化教育费、医疗卫生费、社区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技术使用费、土地(海域)使用及损失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国人员经费、咨询费、诉讼费、董事会会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招投标费、环境卫生费、外部加工费及其他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各种管理费用。
第28条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第29条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手续费等,不包括应当资本化的一般借款费用。
第30条财务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
1.利息支出。
(1)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企业向国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汇票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及逾期贷款银行加息(不含滞纳金、罚息)。
(2)为购建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不在本项目核算。
(3)利息支出设"国内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外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付债券利息"、"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预计弃置费用利息"及其他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利息收入。
企业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贴息收入等。企业购买国债、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项目核算。
3.汇兑净损失。
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外币兑换差额。本项目设"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两个细目,分别核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外币兑换损失及收益。
第7章其他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31条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指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与包装物的成本、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成本、代购代销手续费、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转供动力支出、来料加工支出、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
第32条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手续费、为筹集贷款支付的担保费、为筹集贷款履行承诺而发生的费用、办理抵押贷款发生的费用、购买银行票证支付的费用及发生的现金折扣等。
第33条营业外支出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资产盘亏损失、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以及预计重组损失等。
第8章成本费用会计凭证管理
第34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35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的相应位置签字。
第36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根据成本费用账簿记录编制成本费用会计报表并上报总裁及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37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发现成本费用的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裁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38条根据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会计凭证,应及时送专管档案的会计人员入档保存。
第9章附则
第39条成本费用的核算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消耗定额标准。
第40条成本核算的资料必须准确、完整、真实、合法,记载、编制必须及时。
第41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经总裁签字后正式实施。
第42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2章企业内部控制-担保
12.1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3条企业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2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5条企业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裁审批后确定。
第6条企业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级。
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7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8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3章担保业务审批
第9条企业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企业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企业提供担保业务。
第10条总裁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第11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裁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企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企业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第12条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
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5.审批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13条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4章担保合同审查
第14条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15条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企业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16条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企业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17条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18条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19条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5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20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21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22条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6章附则
第23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2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2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
2.规范企业担保风险评估工作,合理、客观地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2条责任部门
1.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2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第3条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4条评估担保风险
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5条撰写评估报告
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企业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为企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3章附则
第6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有关担保业务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7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3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13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4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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