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控精细化管理全套制度36万字(第22/44页)
(1)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2)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3)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4)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5)审计部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6)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集团审计部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
第9条舞弊行为检查。
1.舞弊行为的检查通常由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实施。
2.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为检查。
(1)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对参与舞弊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4)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与公司总裁、专业舞弊行为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3.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1)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2)设计适当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3)使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
第10条舞弊行为检查汇报。
1.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集团审计部汇报。
(1)可以合理确信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2)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2.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1)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2)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3)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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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内部审计督导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督导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督导,是指公司审计部经理和各审计项目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部所有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一切内部审计活动。
第4条审计部经理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5条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部经理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部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6条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1.各级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2.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3.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7条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3个阶段。
第8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9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10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11条各级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12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13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14条各级督导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15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16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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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为确保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自我控制。
第3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部工作、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4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确定项目小组成员、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5条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4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2章机构自我控制
第6条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凡集团内部审计事项统一归审计部管理。
第7条审计部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8条审计部要确保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为审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9条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责任人,审计部负责人为二级督导责任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10条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部负责人汇报,由审计部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情节轻重出处理。
第11条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选择信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12条审计部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13条审计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同时对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总结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第14条审计通知书、项目工作方案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审计报告、处理建议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领导审批。
第15条审计部应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利用外部力量,建立评价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3章项目自我控制
第16条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审计准备。
2.审计实施。
3.审计报告。
4.审计处理。
5.审计档案。
第17条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程序和实施方案等。
第18条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
第19条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负责人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20条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21条编制审计报告。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次上报领导审批。
第22条审计项目组长在审核审计报告时,应召开审计小组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23条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24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
第25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4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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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内部审计外部评价制度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外部评价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为了使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真正为集团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第2条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由审计部负责确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3条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4条审计部须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
2.内部审计协会。
3.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5条外部评价原则上每4年实施一次,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时间间隔。
1.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审计部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集团在近期组织过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的考核与评价。
第6条所开展的外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3.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5.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第7条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8条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2.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4.集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的反馈意见。
策9条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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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精细化管理全案
第1章企业内部控制-资金
1.1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年度股东大会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4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下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2章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5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6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第7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说明表
支付种类
审批额度
审批职责
经营性支付
小额经营性支付
3万元以内(含3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
财务总监
3万元以上
总裁
大额经营性支付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裁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上
董事长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裁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上
董事长
非经营性支付
无事由、无合同、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
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董事长
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
董事会
300万元以上
股东大会
第3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8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0-10000元罚款,部门处以2000-300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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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费用及资金风险,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3条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
第2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第6条为加强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企业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1.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2.企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作为企业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7条企业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企业的月度资金预算,并提交企业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8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企业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副总裁、总裁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3章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9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4章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授权审批规定
第10条企业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第11条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各职能部门资金支出申请按规定经领导审批后须由财务部门核准。具体各类用款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说明表
工作事项
使用部门
部门经理
财务总监
总裁
董事会
固定资产购置
万元以内
提出①
审核②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货款支付
―万元
提出①
审批②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办公费
提出①
审批②
招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差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培训费
提出①
审批②
通讯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宣传广告费用
元以内
提出①
审批②
元以上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利息支出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工资、奖金、福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对外捐款赞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对外单位借款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第12条企业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企业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总裁审批。
第13条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各级经手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严禁越级审批。
第14条超过××万元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15条财务部资金管理专员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同时资金主管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总裁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3条企业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4条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5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6条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向股东支付红利。
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除第6条第2点、第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3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1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裁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3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4章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4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企业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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