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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控精细化管理全套制度36万字(第3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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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35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的相应位置签字。

第36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根据成本费用账簿记录编制成本费用会计报表并上报总裁及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37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发现成本费用的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裁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38条根据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会计凭证,应及时送专管档案的会计人员入档保存。

第9章附则

第39条成本费用的核算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消耗定额标准。

第40条成本核算的资料必须准确、完整、真实、合法,记载、编制必须及时。

第41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经总裁签字后正式实施。

第42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2章企业内部控制-担保

12.1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3条企业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2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5条企业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裁审批后确定。

第6条企业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级。

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7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8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3章担保业务审批

第9条企业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企业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企业提供担保业务。

第10条总裁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第11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裁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企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企业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第12条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

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5.审批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13条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4章担保合同审查

第14条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15条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企业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16条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企业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17条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18条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19条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5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20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21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22条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6章附则

第23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2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2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

2.规范企业担保风险评估工作,合理、客观地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2条责任部门

1.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2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第3条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4条评估担保风险

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5条撰写评估报告

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企业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为企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3章附则

第6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有关担保业务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7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3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13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4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5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16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3章企业内部控制-合同

13.1合同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合同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企业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2章适用范围

第3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5条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指代表企业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6条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授权审批职责

第7条合同分类。

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

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

第8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均由董事长授权总裁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9条总裁职责。

1.审批企业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

2.负责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

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第10条法务部经理审核企业格式合同和各部门合同文本。

第11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

第12条法律顾问职责。

1.草拟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企业重大、特殊合同。

2.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第4章授权审批流程

第13条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

第14条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经法务部经理、总裁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5条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然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6条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正式订立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17条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重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5章附则

第18条本制度由企业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9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室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20条本制度自〔…〕年〔…〕月〔…〕日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2合同会审制度

制度名称

合同会审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企业合同制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的会审。

第3条本制度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2章合同的会审内容及要点

第4条合同拟定。

1.法律顾问会同各部门起草企业格式合同、各部门拟定本部门合同文本以及业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拟定合同的,分别由法律顾问、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负责合同在会审过程中的传递。

2.合同拟定者须按企业规定在"合同会审单"上填写合同会审部门及人员名称。

3.合同拟定者负责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合同盖上合同专用章后结束。

第5条合同会审主体及内容。

1.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企业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等的审查。

4.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违约金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第6条合同会审要点。

1.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第3章合同会审管理规定

第7条参与合同会审的部门应根据会审职责安排人员按时参加会审工作。

第8条会审人员应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认真仔细审查,发现疑问之处,应及时与合同拟定部门进行沟通。

第9条会审中发现合同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责成合同拟定部门修改或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第10条各会审部门对合同的会审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11条根据法律规定及企业需要,会审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12条会审通过的合同报总裁审批后,应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并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第4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企业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4条本制度经总裁批准后自〔…〕年〔…〕月〔…〕日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3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2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3条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4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条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第6条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7条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第8条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3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9条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10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1条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第12条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13条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第14条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第15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4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制度名称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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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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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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