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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副书记党纪学习教育组织纪律专题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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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副书记党纪学习教育组织纪律专题交流发言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有利于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下面,结合近期党纪学习成果和个人工作实际,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纪律"章节,鲜明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作为高校,我们要深刻体悟严明组织纪律的极端重要性,聚焦学院高质量发展,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着力选优配强干部队伍。要以组织纪律为准绳,用好"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干部梯队建设,强化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岗位训练,切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干部队伍。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很多条款中对党员未向组织报告、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不服从组织安排等情况加大了处分力度。《条例》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同时,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作为高校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条例》《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义务的明确规定,牢记于心、落实于行、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严守党内各项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请示报告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等,不断推进高校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把学习贯彻组织纪律纳入入党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重要内容,培养一支信念坚定、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党章规定"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增写了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等,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作为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班子成员,要以学习贯彻组织纪律为契机,带头严明组织纪律,加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学术规范、学历提升等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从严管理,为推动学院人才强院建设提供有力纪律支撑。要严把人才选用关,不断深化学院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使用等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工作效能,强化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要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强化干部职工党纪法规、职教理论、院史院情等的学习教育,增强对学院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凝心聚力推动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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