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在政绩观学习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集中阅看会上的发言
副院长在政绩观学习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集中阅看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刚才,我们集中阅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通报了一批政绩观偏差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的是曾经的同行、有的甚至是身边的熟人,他们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轨迹,令人痛心、发人深省。看完这些案例,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一名法院领导干部,手握审判权、执行权,若政绩观出现偏差,危害之深、影响之广,远超一般岗位。正因如此,这次警示教育对我们来说,不是例行的"走程序",而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洗礼和灵魂叩问。借此机会,我结合自身实际,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深刻认识政绩观偏差的危害与根源
(一)政绩观偏差是腐败滋生的思想温床
纵观近年来法院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几乎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个规律:凡是走向腐败的干部,政绩观的偏差都是最初的"病灶"。他们或追名逐利,把职位当作捞取个人好处的平台;或急功近利,用数字造假、虚报浮夸来粉饰政绩;或任性用权,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和程序之上。这些人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之前,往往都经历了一个从"思想滑坡"到"行为失范"的渐进过程。政绩观出了问题,权力观、利益观必然随之扭曲,最终落得身陷囹圄、悔恨终身的结局。
今天阅看的案例中,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显绩",在案件数量上做文章,以牺牲案件质量换取考核指标的好看;有的为维护个人"权威",干预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把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在利益诱惑面前,丢失了一名法律人应有的底线和良知,最终走向了自己曾经审判过的被告席。这些案例中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的道德沦丧,更是政绩观偏差所带来的深刻警示。
(二)法院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的特殊危害性
法院的特殊性在于,我们手中的权力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生死荣辱,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般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决策失误;而法院领导干部一旦政绩观偏差,则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这种危害,不是简单地用经济损失可以衡量的,它损伤的是法律的权威,动摇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说到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法院干部的党性,集中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人民群众的忠诚、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党性不纯,政绩观必然偏差;政绩观偏差,司法公正必然受损。这是一条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内在逻辑,每一名法院领导干部都必须清醒认识。
(三)政绩观偏差的根源在于党性修养的弱化
深挖案例中当事人问题的根源,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总开关。那些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干部,无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先出了问题,才在行为上失去了约束。他们或把从政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或把权力当作个人资本,或把"为民司法"的宗旨异化为"为己司法"的工具。这种党性修养的弱化,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日积月累的思想懈怠中悄然滋长的。
对照这些案例,我深感警醒。作为法院领导干部,手握审判管理权、干部管理权,如果不能时刻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法律的忠诚、对群众的情怀,就极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滑向危险的边缘。这次警示教育,就是要让我们在别人的"前车之覆"中,牢牢绷紧思想这根弦。
二、对照案例深刻查摆自身问题
(一)在司法政绩观上检视是否存在偏差
看完这些案例,我首先扪心自问:自己的司法政绩观是否端正?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正做到了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高追求,而不是把考核指标、排名名次当作工作的核心导向?
坦率地讲,在这方面,我有过值得反思的时候。在一些考核节点上,有时会更多地关注案件的结案率、发改率等数据指标,而对案件背后当事人的实际感受、权益保障关注得不够充分。有时在推进某项工作时,更多考虑的是"上级怎么看""考核怎么算",而不是"当事人满不满意""群众认不认可"。这种以"考核导向"代替"群众导向"的思维惯性,正是政绩观出现偏差的苗头,必须认真加以纠正。
(二)在权力行使上检视是否做到依规用权
法院副院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对照案例中一些干部任性用权、以权谋私的问题,我认真检视自己在权力行使上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
在审判管理工作中,是否始终坚持依程序、依规定行事,还是有时存在以个人判断代替集体决策的情况?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是否真正坚持了公道正派,还是有时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还是有时存在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些问题,都需要我认真对照检视,不能因为没有被查处就认为不存在问题。
(三)在担当作为上检视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
案例中,一些干部的问题不仅仅是乱作为,更有不作为、慢作为。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审判质效问题,有没有真正拿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去推动解决?对于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有没有真正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去正视和整改?对于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没有及时"咬耳扯袖",还是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问题,都是衡量一名领导干部政绩观是否端正的重要维度,必须认真加以反思。
三、以正确政绩观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领导干部最重要的政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对法院领导干部而言,这句话的具体体现,就是让每一名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政绩不是写在汇报材料上的数字,不是挂在墙上的锦旗,而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真实感受,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
从现在起,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切实改变以数据指标代替工作质量的思维定式。在推进审判质效提升工作中,既要抓得见、摸得着的显绩,更要注重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以"功成不必在我"的格局,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机制现代化等基础性工作,为法院长远发展积厚成势。
(二)把依规用权、廉洁司法作为政绩观落地的根本保障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是为民造福的利器,用错了是腐蚀自身的毒药。案例中那些走向腐败的干部,无不是从对权力边界的模糊开始,逐步走向权力滥用的深渊。对此,必须时刻保持清醒。
一要强化对权力的敬畏。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任何形式的说情打招呼,无论来自何方、关系多深,都要坚决抵制、如实记录报告,把"三个规定"从制度要求转化为行为自觉。二要坚持依程序用权。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必须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自觉维护班子集体权威,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三要主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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