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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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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院党务工作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和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范围

第四条院党务工作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学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在我院的落实情况;2.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顺利进行;3.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4.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5.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6.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7.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的事项。

三、工作规程

第五条党务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院领导及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务工作会议的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党务工作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党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务工作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要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九条党务工作会议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领导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四、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一条对党委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言行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如有不同意见或因新情况的出现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学院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三条党务工作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不属保密的,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向外公开。

第十四条党务工作会议议事时,学院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并整理成纪要,由书记签发。党务工作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形成的决定(决议)需由部门贯彻执行时,由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开具“决定(决议)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催办,并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务工作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对党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五、附则

第十六条党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中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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