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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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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当前各个地方和单位对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非常多,但是各自的标准、方法都不一样。今天我就从三个方面跟大家来交流,算是一种探讨吧。

一、四种形态的逻辑体系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基层对修订《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的意见建议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要求和初衷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目的是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四种形态"的提出跟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是有历史渊源的,岐山书记提出"四种形态"既考虑到了我们的国情以及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复杂形势,又与我们党的建设和实践发展一脉相承。

我们党有一句话,也是包含惨痛血泪教训的一句话,八个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最早是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说《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指出"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毛泽东的这个思想,在当时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防止和结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残酷迫害,无情打击"的错误方针。但后来我们党在文革时期,没有很好地贯施行行这个思想,造成很多血的、惨痛的教训。这个大家都很清楚。

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所以到今天,王岐山书记提出的"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就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的运用和深化。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前两种形态如果没有管到位、严到份,减存量、遏增量就会缺少现实支撑,"少数"、"极极少数"的绝对数量就会继续增加、不断蔓延;反之,如果没有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的雷霆手段,不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就难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前两种形态的开展就会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势必影响其实践效果。

"四种形态"改变了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内部的说法"养线索",就是接到某个领导干部的举报信,初核以后发现这个厅级干部才几十万,或者这个处级干部才十来万,太少了,先不"惊动"他,先养着,等他贪腐的金额大了,再去调查他。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让这些干部直接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说得严重一点就是要让被调查的同志"永世不得翻身",直接把你送进监狱。这样的做法,其实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对干部的成长,对我们党的建设非常不利。

中组部曾做过统计,组织上培养一位处级领导干部需要10~15年、厅级干部需要15~20年,这个时间是按照正常的没有曲折的晋升速度算的,这些干部,在这个年纪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很多都是35到50这个年龄段,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大有作为的时候,在这个节骨眼上倒下来,被撸掉,是党的一大损失,是干部队伍建设的一大损失,非常可惜。前些年之所以有一些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除了组织上确实没发现,也不排除极少数、个别干部是因为"养线索"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这种畸形的政绩观造成的。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我们来推演一个"养线索"的案例。比如,某个市纪委发现下面哪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直部门的局领导,有违纪违法线索,他们觉得事情太小,不值得一查,搁在那里,养着,等到觉得差不多的时候,金额够大的时候,还没来得及下手,这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直局长,升迁了,从一名市管干部,变成了省管干部,成为一名厅官。那么问题来了,从干部管理权限来说,市纪委不能去查一名省管干部吧,省管干部只能由省纪委去调查,同时,这个升迁的干部甚至可能成为你的直接领导,这个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像被中纪委查处的XXX,他在XX做市长的时候,就有线索指向他,省纪委也有他的信访件,但突然之间,一纸调令,把他从一个可能被调查的对象,提拔为XX副书记,成为一名主管办案的纪委干部,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去查?

我们接着推演,假如这名升迁的干部在工作岗位上也算努力,政绩也不错,但是他贪婪的本质仍然没改,正当省纪委犹豫是查还是观望一段时间的时候,这名干部又升迁了,从省管干部变成了中管干部,晋升为副省或者副部级干部。这样,组织上又错过了一次查处该干部的好机遇。所以少数干部就能够在贪腐和提拔过程中左右逢源、见缝插针,一次次侥幸过关。

因此,如果我们监督执纪部门,不改变政绩观,一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甚至出现"养线索"这种错误的办案方式,对我们的干部成长和队伍建设损伤很大。十八大以前,"养线索"这种方式在司法、检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甚至还把这种办案方式当作正面的成绩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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