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第2/6页)
比如《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机关报,曾经有一篇文章,专名宣传和赞扬"养线索"的这种办案方式。文章开头一段是这么写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线索的深挖细查促进办案工作,2004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件,其中22件是通过'养线索'实现案件突破的。"接下来,这篇新闻稿还对"养线索"有专名的介绍,"一批线索初具雏形,但一时找不到突破口,该院对这种线索没有放弃,而是将线索'养起来',等待时机成熟,从小案挖出大案,从个案挖出窝串案。"大家说这种办案方式有多么的荒唐,放在现在根本不可思议。
从近些年我们省以及中纪委查处的一些干部来看,边腐边升的还不少。比如原副省长XXX,在XX做市长、和XX做书记的时候,关于他的举报就不少,但还是升迁做了副省长。还有原XX市委书记XXX、原XX市委书记XX、原省政协主席XXX,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的影子。(我说的这些,仅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以及个人思考)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四个误区
下面我着重讲一讲如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以及实现当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第一个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中央纪委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传递的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反而认为这是反腐败的转向标,反腐败可以松一松、缓一缓了!
当前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去年以来,涉案人员翻供的、反悔的和找关系、打探说情的明显多了起来。有的甚至把脏水往纪委身上泼,对纪律审查工作说三道四,言外之意是纪委把案子查错了、办重了。有的受诫勉谈话或轻处分后不悔悟,屡教屡犯;有的侥幸心理严重,组织上多次给机会不珍惜,反而认为反腐风头已过,能扛则扛,一错再错。
还有一个是对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误读。有的人把挺纪在前、纪法分开,误认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可以不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按违纪来处理,该重处分的可以代之以轻处分,等等。这样一来,一些涉案人员有问题的说成没问题,金额大的说成小,严重违纪的说成轻微违纪,把行贿受贿千方百计往"红包"礼金上靠,把党的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想方设法往十八大之前推。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小题大做,甚至认为纪委案子查多了、查狠了、查过头了。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四风"问题出现反弹回潮的迹象,社会上对腐败分子恨不起来,认为他们落马是运气不好。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收敛不收手和顶风违纪违法行为。
还有一个是对惩治腐败力度的误导。今年4月"两高"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入刑标准。这本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了法律,体现司法文明的进步。但有的人却误认甚至曲解为惩治腐败的力度减弱了,更加有恃无恐。现在一些腐败分子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数亿元,自以为可以"红包"礼金鱼目混珠不涉犯罪,保自己蒙混过关;有的鼓动涉案人员外逃企图造成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掩盖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有的认为自己虽然要受几年牢狱之苦,但是家人甚至几代人仍然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这样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了反腐败的威慑力。
第二个误区:人为搞宏观调控
在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有些单位或领导,错误理解四种形态的意图,为了让数据好看,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这就叫人为搞宏观调控。
其实,在监督执纪的实践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明确"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执纪目标,但不能作为处置个案的具体依据。
这个话的意思呢,就是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置,具体适用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抓大放小",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大问题当小错误来处置,把"老虎"当"苍蝇"打,更不能削足适履,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
"四种形态"只是一个指导思想,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标准,因为没有标准说第一种形态必须占多少,第二种形态必须占多少,极极少数又占多少。如果狭隘地,教条化来运用四种形态,就会造成把老虎当苍蝇打。
我们在现实当中就发现有这样一种倾向,我们去基层调研的时候,有纪委书记跟我说,我们今年第一种形态占到90%甚至95%,第四种极极少数只占到1%,甚至更少。这位书记说的数据,从"四种形态"分布图来看,很漂亮,跟当前中纪委的思想也很符合,但是我仔细想一想,又不是那么回事。在"四种形态"指导思想没有出台以前,这个市每年都可以查处25-30名处级干部,突然到今年只查处两三个,表面上看,体现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个思想,这方面从数据上看确实下降了。但实际上,这个地方的官员是不是突然之间真的就变清廉了,是不是干部个个都遵纪守法了?我看,未必。哪有那么巧,四种形态一出台,老虎都不见了,打的都是苍蝇,这说不过去。我们应该要实事求是,在处理个案的时候必须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来实事求是处理。
所以说不能为了使汇报材料数据好看,人为地对四种形态搞宏观调控。不能说,第一种形态必须要达到95%,或者多少多少,第四种只能占1%。如果你教条化,把四种形态的比例定死,那如果正好碰到这个案子,符合立案审查的条件,性质也特别恶劣,本来应该要按第四种形态处理,难道因为超过设定的比例,就降低标准,按第三或者第二种形态来轻处理吗?这是绝对不行的。所以说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不能搞人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观点。
第三个误区:末端治理的惯性思维
什么叫末端治理的惯性思维呢,就是违纪的时候不重视,只重视违法事实的查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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