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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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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把违纪当"小节",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前大家认为的一些小事,或是不是事的事,现在都是"大事"。我拿个大家都很不在意的事情举个案例,交党费。在以前,部分党员存在未交党费、少交党费、不按时交党费的现象。比如在机关上班,如果党办不发通知,不打电话催,一般很少有人自觉去交党费。现在就不行了,如果不自觉,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情节严重是要受组织处理的。当前,因为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收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很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存在一个现象,不足额交纳党费的特别多,党费跟工资是挂钩的,工资高,相应党费也交的多。

在近期巡视发现的问题里面,很多国企补交党费都是上千万,上亿。如2016年4月,天津在市管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交纳党费专项整改工作中,66家国有企业、12万余名党员干部,共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这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全天津市市属国企的党员,人均补交了2300元的党费。这个数字是人均,而有一些国企高管补交党费最高的达数万元。

党费交纳的标准是这样的:凡是有工资收入的党员,3000以内的交0.5%;3000-5000交1%;5000-10000交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国企没有限薪之前,很多老总拿着百万年薪,但却跟普通职工一样,按低标准交党费,如果按照实际标准,他们交纳的党费每年至少要2万以上。但实际上,国企很多党员干部没有足额交纳。

像这种事情,放在以前不当一回事,现在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在信访举报件里面都有体现了,当前有信访件里就提到某某拿高工资,但是没有足额交党费。像这种实名举报的,一查一个准,只要查实,肯定要补交,要谈话,情节严重组织上要组织处理。

在四种形态没有出台以前,纪律检查机关存在纪法不分、法在纪前的思维定势。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以前我们纪委通报哪个干部被立案调查,惯用的通报格式是"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像中纪委通报XXX和XXX被查的时候都是用"违纪违法"来表述。而到目前,改为"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少了"违法"这两个字。如5月30日通报的,"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只少了两个字,里面的学问和含义很深,意义很重大。他是四种形态思想的体现,体现了纪在法前。

有的纪检干部甚至认为,纪律审查如果不能移送司法就"抹不开面子"、"体现不出纪委的价值"。破法者自破纪始。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决克服这一惯性思维,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

从我们省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官员都是小节不注意,慢慢坠入深渊的。就是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没有抓早抓小。20XX年,我去XXX监狱谈话,XX市原市长XXX,她自己感慨"我从1997年走上市领导岗位,2007年担任市长,到2010年5月被两规,每年班子测评都排在前三位。出事之前,组织上从来没有找我谈过话,哪怕提醒我一句也好。"XXX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仅要在查办和惩治腐败上下工夫,更要监督、提醒和保护好干部,组织培养一个干部很不容易的,成本很高;但一个干部的毁掉却在一念之间。

因为工作性质,我查阅过很多卷宗,访谈过很多被调查的官员,也道听途说过一些故事。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上级领导或一把手在小节问题上进行提醒了很少,一般都不敢、不愿去提醒。所谓的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脸出汗在同级之间都很少,更不用说对上级领导了。

第四个误区:随心所欲误处

"四种形态"赋予了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的行使绝不能依据个人好恶而"随心所欲"。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处分条例是处理违纪党员的最高规范。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本着对党组织、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坚持用纪律处分条例这把戒尺一量到底,恰当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手段处理相关人员,做到同一标准、同一规格、同一尺度。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必须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始终做到不宽不松不软。

当前很多纪检干部都有这方面的困惑,就是四种形态之间的度怎么把握。比如说态度好不好,什么叫态度好,没有标准,我跟你熟就说你态度好,按第一种形态来处理,看你不惯就说你态度不好,按第三或第四种形态来处理。

虽然说是要按"同一标准、同一规格、同一尺度"来对待,来处理,但这里面的人为因素还是挺大的。比如有些纪检干部本身泪点低、心底善良、心也很软,可能对象说几句"对不起组织,我很后悔,我一定改"就认为是认错态度好,怜悯之心一来,就按第一种形态来处理。但有些纪检干部,特别是那些办过很多案件的纪检干部,各种对象都谈过,心理素质比较好,可能对象一把鼻涕一把泪哭泣,他都不来感觉。所以说人的一个感知度和感情因素各不相同,也会导致对这个认错态度的标准也不一样。

这就是我讲的第三个误区"误处误判"。

三、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现在讲四种形态,用的最多的就是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初衷是要护好森林,可是有些纪检干部认为这是个减压阀,认为要求降低了。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说重一点就是没有担当,为官不为的借口。

真正来讲,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更具挑战性,而且具有更普遍的震慑作用。挑战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咬耳扯袖抓早抓小需要更大的投入。由于抓早抓小既对事、也对人,而且涉及的人多且面广,更需要在人力和物力上有更多的投入;二是更加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如果一个干部已经严重违法违纪,查办他没人敢说情;但是如果一个干部只是在作风方面出了点小问题,还没达到严重违纪违法的话,纪委去查办,往往会遭遇来自于各方的压力和杂音,有求情的,有抱怨的,甚至说风凉话的。尤其像在一些小地方,小单位,人情社会氛围浓厚,情况就更加复杂。这就需要纪检干部要有更大勇气和担当,坚持原则、顶住压力、排除干扰才能把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做好。同时,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切入、早处理,就更加能够起到警醒身边人、震慑一大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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