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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调研报告-45篇(第5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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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提高政府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依法执政"意识,让政府法律顾问实质性参与政府相关事务。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到场参加,并听取其法律意见。其次,应当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编制及福利待遇制度,视工作量将公职律师作为机关部门内独立性岗位而非兼任其他职务;将公职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绩效范围,积极曲动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积极性。再次,探索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与外聘法学专家、律师团队双向合作机制,共同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参与的综合性、合作性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和重大决策法治水平。

2. 政府法律顾问应强化"政治+专业+业务"能力的提升

一般而言,政府法律事务公共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复杂、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法律顾问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还要娴熟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领域的政策和行业技能,同时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中更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政府法律顾问虽为某一领域、某一专业的法学、实务专家,但在其从事具体法律服务工作时,旧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专业分工对不同业务能力的精细化要求以及政府法律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均使政府法律顾问在专业或业务方面的短板在个案中暴露,最终影响该制度运行成效。基于此,政府法律顾问应适当强化"政治+专业+业务"能力的提升。首先,政府法律顾问要增强政治意识。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提升自我的政治素养,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中加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量;其次,要加强对顾问单位常涉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细化学习,提升自我处理政府部门专门性事务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再次,要有意识地了解和学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领域政策和行业技能等方面的常识性知识,避免因业务知识匮乏而出现失误。

(二)结合青海实际细化相关规范、建立相关机制

从曲研反映的情况来看,除前述因素,青海在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局限方源于法学、法律人才相对短缺和资金支持两个方面,而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匮乏又互为制约,直接影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效。而此困境又需依赖一定的制度予以支撑和改变。为此,应结合青海实际,针对现有问题细化相关规范,从制度层面予以补正。

从现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依据来看,除《意见》外,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编办与省政府法制办印发(青编办行发[2017]5号)《意见》。在具体工作层面,相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为现有的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指导性规则。然而,该《工作规则》内容较少,仅原则性规定了法律顾问的遴选与解聘制度以及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过粗"的规范虽然给政府在执行法律顾问制度时留出了较大空间,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同时,相关部门出台《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必须从专家库产生。上述规定及通知均属于总章式的规定,仅简单涉及指导思想、法律顾问的遴选任职条件等,尚不能有效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如此,相关规则应着眼于解决现实中政府法律顾问推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出台符合青海实际,更具有实践指导以及可操作性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则。

1.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制度

结合我省当前的主要任务,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来看,法律顾问的选聘必须考虑专业化和竞争机制,既要认识到我省当前法律顾问已经取得成就,又要认识到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部分不足,立足于中不同专业领域的差异化法律顾问需求,加快建设法律顾问分级分类选聘制度,适当改变既往的推荐制度,在坚持三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法律顾问选聘的市场化,并充分地考虑部门实际工作的需要,并"根据参与投标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情况、执业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法律服务报价等情况综合选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15]这样"既可以保障律所律师、高校或科研机构法学专业人士等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独立的选择权,促进律所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良性竞争"气以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业务的适应性,促进法律顾问提高服务质量。

2. 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机制

目前尚尤专门的政府法律顾问评价机制,不利于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及质量,为构建更加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机制,应结合不同类型成员,建立与其待遇、荣誉、绩效等对等的工作评价机制。首先,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职责,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其次,明确评价标准,确定科学细化的考评指标,分别从政治素养业务事项遵纪事项表现事项等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判。实现评价机制指标量化,可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激励考核机制,在每一年度末,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专业水平、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情况做出综合评价[16J,以此规范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全面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性、积极性,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再次,针对法律顾问机构从政治性、专业性、敬业精神方面进行事前评估,以确保符法律顾问符合相关要求。

3.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

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影响着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强化评价考核的同时也应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曲动。一方面,急需巩固和完善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应聘积极性,确保法律顾问服务经费得到基本保障。要严格实施财政预算执行的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制度,强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购买法律服务保障困难的区、县,适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地域间购买法律服务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还要探索建立除经费保障外的其他激励机制。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开展年度的优秀政府法律顾问评选,给予通报表彰以及一定的物质奖励;探索建立地方法律顾问工作的人才数据库,逐步建立与法律顾问服务成效相一致的服务信用体系,对工作优秀、信用级别等级高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在涉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选聘时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4. 畅通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机制

当前政府法律顾问被定位于政府政策的咨询者,限制了政府法律顾问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度,这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及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法律顾问不应只是政府法律咨询的对象,而应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行政权力良好运行的法治守护者。因此,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赋予政府法律顾问查询行政决策相关文件的权限,通过保密协议、保密措施预防决策泄密,适当允许法律顾问参与到专家论证以及风险评估等程序环节中,充分尊重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强化将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工作会议讨论的前置程序,未经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形成决策或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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