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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调研报告-45篇(第5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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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重视外聘专家学者和律师社情民意桥梁纽带作用,让行政管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发挥律师的疏导化解作用,积极为各种矛盾纠纷的处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海东市平安区体育公园拆迁工作中,在遇到拆迁钉子户阻力较大的情况下,区政府充分依靠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了拆迁协议,实现了及时化

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再如,"1?13"西宁路面塌陷事故中,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

聘请法律顾问介入,依法、妥善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政府法律顾问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基层政府作用尤为明显,以2018年数据为例,全省法律顾问共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曲解工作4896件,工作次数达3419次,与当事人充分协商沟通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意见建议3034条,与2015年相比,纠纷调解工作件数、次数和提出的有效意见建议均快速增长(见图5)。

(六)促进和丰富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问题的课题研究

各级行政机关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学科知识和理论研究经验,力争从不同角度中富工作视野,拓宽工作思路,更新工作理念,反映工作成效,山法律顾问牵头形成课题研究成果,在省内相关研究成果和法治论坛评选中屡获荣誉,受到表彰。如在第二届"三江源"法治论坛47个获奖名单中,由相关部门提议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题,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1篇论文获得了荣誉。海晏县政府法律顾问以全新的视角、丰富的经验专题研究县域政府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深入阐述政府法律顾问与县级政府的合作方式,论证政府法律顾问对推进县域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获得此次"三江源"法治论坛一等奖。另据统计,2015年以来,由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牵头所作的课题研究成果字数达到55万余字,有力推动了相关研究的繁荣,为高质量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学术支撑。

三、青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期研表明,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具体规范制定方面日臻完善。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致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为此,有必要梳理、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应然作用。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有待提高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自身的政治意识、职能定位以及专业素养是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只有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不断提升其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素养,才能为政府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加强与外聘专家、学者和律师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主动性、积极性、协同性作用,共同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法治型政府建设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一,部分政府法律顾问政治意识薄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府法律顾问所涉事务皆为政府部门相关事务,事关人民利益和国家发展,处理此事务需要我们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主要为外聘专家学者和律师,由千在法律的学习中过多接触西方的民主、法治等思想以及由于其工作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足,在此影响下部分政府法律顾问相比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政治意识相对薄弱。正是由于部分政府法律顾问政治意识薄弱和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对千政治意识的高要求,致使在部分政府法律事务上法律顾问介入难或者处理不妥,以致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第二,部分政府法律顾问职能定位模糊。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法律顾问职能定位存在误区,将其定位为"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t],或"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巾,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只具有建议性和咨询性[2]'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导致其未能成为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咨询角色,既缩小了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参与的广度,也削弱了政府法律顾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力度四从法律顾问角度而言,"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务服务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但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象具有公共性。虽然可能实现'从法律咨询者到法治守护者'的角色转化,但决不可能成为决策者"四于是,部分顾问律师或学者更多重视经济效益和名声效益,未能真正认识到其作为法律顾问的职能所在以及重大价值所在,以获得经济利益和名声利益作为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首要目的,以致其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时积极主动,而在后期的顾问工作中消极被动,不能充分履行其作为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三,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综合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在诸如国土、建设、房管专业性极强的领域,需要法律顾问既懂综合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又要熟悉相关管理领域的专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因此对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高求。"[5]律师法律顾问团队,其虽精通法律业务流程,但是对于政府部门具体专业事项的法律制度学习掌握不够,其对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事务的参与仅停留在形式审查方面,仅能从程序层面提供其法律意见,对于实质性审查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虽在专门性的法律学科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能够从实质层面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但因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对于法律实务流程不太熟悉,加之"专家个体知识的有限性以及理性分析工具的缺乏也会影响专家意见的合理性"[6J,在遇到法律实务问题时,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第四,专家学者与律师相结合的互补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形成。一般情况下,政府法律事务事关利益重大,处理过程中须考虑因素较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对处理者尤论是理论素养还是实务技能要求较高。而法律顾问聘用仅从律师或者专家学者选择其一,未从二者协同效应角度考虑混合聘用,既不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优势,又不能发挥律师法律顾问的实务作用,不能实现专家学者实质审查层面和律师形式审查层面的优势互补,致使重大行政决策未能发挥充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真正作用。

对于部分政府法律顾问政治意识不强、职能定位不准、法律顾问专业素养和综合服务能力不够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互补机制未形成,以致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保障作用,导致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政府法律顾问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政府法律顾问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仅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本身,同时与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紧密相关。正是山于我省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资金规范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规范不够完善,缺乏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导致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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