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数据质量是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治统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出台一系列事关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文件,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纲领。本文结合区统计局执法工作现状,围绕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就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分享几点工作思考。
一、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特点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的市场主体、法人单位,在开展执法过程中需要灵活地应用集中检查与随机检查等模式,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综合应用,进而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提高执法监管成效。县级统计执法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年度执法要求,随机选取部分增速排名靠前或总量靠前但数据波动异常的的企业(项目)或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单位作为执法检查对象,上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来讲,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存在以下特点:
(一)统计机构角色双重性。县级统计机关既是执法主体,依法对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在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又是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检查双向性。县级统计机构既是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关,又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了它基层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严肃认真地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统计执法检查和基础数据质量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开展统计执法过程中,需要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流程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数据采集、基础台账和数据报表等各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找出存在问题的具体环节,实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工作基础的目的。
二、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思想共识不断凝聚
党的XX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是关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工作领域问题,而且是关系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领域问题,更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党性问题。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和统计调查机构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态度鲜明、措施有力,以"零容忍"态度坚定不移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增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生态。
(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政策法律日益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务院2018年修改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法修正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近年来颁布修订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多部统计法治规范性文件。这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关键性举措,统计法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
(三)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工作机制更加严密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省委、省政府相继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政府督查与统计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等文件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着力提升统计督查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统筹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与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做到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助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行稳致远。
三、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统计执法对象宽泛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住户调查、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劳动力调查等所有统计调查任务全部交由当地统计局承担。新增的统计调查对象大量为居民住户或农民、畜禽养殖企业或规模户、小微企业等,对统计调查指标含义一知半解,数据填报不够规范,迟报、拒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报送数据存在逻辑错误,普遍存在统计法治意识淡薄、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差、"门难进,脸难看,数难采"等问题。
(二)统计执法力量薄弱化
根据区统计局"三定"方案,区统计执法大队挂牌在综合股,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承担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于统计局行政编制数量少,承担的统计调查任务多,专职从事统计执法监督工作0人,兼职从事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持有统计执法证)1人,无法独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全区各镇街统计站均被撤销,乡镇统计人员随意频繁变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被严重削弱。目前,局机关持证执法人员已年满52周岁,平时既要承担大量的统计调查任务,还要完成报表数据的审核评估、信息分析、走访核实等工作,难以对统计执法检查投入更多精力,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能全覆盖检查,形成部分统计执法工作的空白。
(三)统计执法检查表面化
执法人员持有"怕执法、不敢执法"的矛盾心理,平时大部分统计检查走过场、走形式较多,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检查的很少。一方面作为统计数据的收集者、审核者,面对基层调查单位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统计人员少的实际,经常是"靠感情干工作";另一方面又是检查数据质量的执法者,需得"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因此,除"双随机、一公开"、重点行业数据质量核查等刚性检查任务外,统计执法往往出现选择性执法,选取一些配合程度比较好的企业上门走走过场,完成执法任务,刻意回避那些本应是执法重点对象的数据质量不高、配合程度不佳的问题企业。
(四)统计执法力度软弱化
一是统计执法力量不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定期检查和跟踪检查无法做到全覆盖,执法频率不高,成案率较低,存在一定的盲区或死角。二是执法专业化水平不高,存在法律法规不熟悉、报表制度吃不透、执法流程不掌握、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保障不到位的情况,造成查而无果、久拖不决的局面。三是执法处罚过程中有畏难情绪,认为个别企业由于对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存在轻微差错,没有统计造假的故意,一般对统计违法行为给予批评警告得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得少。
四、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区统计局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始终,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力度,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不同程度在个别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统计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优化统计执法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常态化。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要统计改革文件,建立健全"统计法进党校"常态化机制,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统计法治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事实,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扰、不受侵犯,筑牢"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二是加大对统计业务人员的普法教育。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以案示警、以案明纪,在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和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嵌入式开展"以案说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强调对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后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充分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促进统计法治意识提升。三是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在统计工作中开展多方面、多视角、全方位的法治宣传,利用开展重大统计调查项目、"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度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介对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和统计监督意识。
(二)整合各方专业资源,壮大统计执法力量
一是建强统计执法人才队伍。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鼓励统计局机关符合条件的行政编制统计专业人员考取统计执法证。建立"执法+专业"统计执法检查模式,通过联网直报平台联合开展对源头数据和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控,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将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相结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关心关爱,保持各镇街统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建立上下联动的统计执法机制。大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由省、市统计局整合执法力量对区县数据质量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名单由上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交由当地统计局进行处理,处理决定须报经上级统计执法机构审核同意。通过上下联动执法,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一级带一级,全面提升提高县级统计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为提升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积极与发改、经信、商务、住建等职能部门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共享,联合开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治理,摸清和整治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形成工作合力。
(三)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升统计执法质效
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力武器。一是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设置统计岗位,着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环境,保证有足够的力量从事各项调查、普查和各种定期报表工作,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凭证,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成性和及时性。二是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地方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抓好国家统计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必要保障,定期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支持推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加大统计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每年定期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情况。三是突出执法也是服务的工作理念。注重将执法检查、指导服务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实行专项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严格遵守统计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归档规范,加大对执法检查对象的现场辅导与培训力度,明确统计执法绝对不是以"执罚"和找问题为目的,通过统计执法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法制意识、规范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树立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