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过去一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监察和法制委与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市备案审查条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序拓展报备范围
成功申报规范性文件"双报备"试点县,制定一方案一清单,
将24个乡镇人民政府、2个街道办事处,县政府26个工作部门,2个派出机构(县高新区管委会、县东部新区管委会),3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供销合作社、县残联、县红十字会)纳入"双报备"范围,实现人大监督对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2024年,收到有关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1件,经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10件。其中,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其中2件废止决定),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4件,县科技局规范性文件1件、县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2件。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对其中2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文本不规范、备案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及时与有关报备机关沟通,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材料,提高报备质量;对不属于报备范围的1件文件(内部管理规定),未纳入备案登记,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坚持有备必审,着力提升审查质效
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集中清理等多种方式,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走深走实。全年依职权主动审查规范性文件10件,依申请审查1件,其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4件。此外,会同县司法局清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98件,对有关文件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推动并督促制定机关按程序补报备10件,废止16件。
(一)依职权审查持续加力。坚持"统专结合"的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县人大各专工委"专"的优势,将8件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县人大相关专工委同步审查研究,进一步彰显"统专"审查合力。贯通使用"规范性文件融e查"应用系统,"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均实现网上报备,在线审查规范性文件覆盖率100%。
(二)依申请审查回应群众关切。办理公民审查建议1件。有公民提出某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有关问题。我们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县司法局和制定机关沟通衔接,召开专题论证会进行审查研究。经审查认为,该文件划定了禁火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市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区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以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主体不合法,目前正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我们及时反馈审查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集中清理取得显著实效。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双报备"试点为契机,会同县司法局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共98件。经与县司法局联合审查,对10件未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予以补报;对16件已过有效期、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存在合法性、不适当问题的文件,督促制定机关予以废止,推动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瘦身提质"。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县残联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各类规范性文件0件。
三、坚持有错必纠,切实增强制度刚性
一年来,我们会同县人大相关专工委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纠正工作,通过依职权主动审查、公民审查建议、集中清理等问题发现的途径和方式,持续加强对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文件的督促纠错,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让备案审查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一)依法督促纠正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近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或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审查认为,该规定缺乏上位法和政策依据,违法设置申报门槛,不当减损市场主体的权益,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报备。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和辖区外企业的评价指标及权重(企业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经济贡献,单位用地投资额)不一致且差距较大。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查意见,目前已废止该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新成立、新引进相关科技企业在垫投资、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营的,给予一定数额补助或奖励。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查意见,目前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依法督促纠正涉及社会民生的问题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在临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建筑立面加装防盗网。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的规定不相符,减损公民权利。该文件还存在新建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距离标准过高、强制在部分城市道路设置中央绿化带、强制规定居住建筑立面具体色彩等问题,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查意见,正按计划推进文件修改工作。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市级有关文件关于具有本市户籍条件的规定不一致,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查意见,目前已废止该文件。
(三)依法督促纠正制定主体不规范的问题文件
县政府某工作部门制定了关于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根据《〔*〕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并参照制定本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该文件制定主体不符合上位文件规定。目前正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协调推动乡镇政府文件修改或废止
在对乡镇文件进行清理审核中发现,部分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及时协调县司法局督促修改或废止。如有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擅自处理垃圾,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乡镇政府无权作出这一规定。在清理审核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乡镇存在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将会同县司法局加强对各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把"红头文件"装进法治的笼子里。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整体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市备案审查条例,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一)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积极争取市人大支持。组织开展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有关负责人到垫,深入解读〔*〕市备案审查条例,现场演示"规范性文件融e查"应用系统的运用操作,推动全县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联动。会同县司法局不定期开展发文目录核查工作;对政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强化与县司法局沟通衔接,相互抄送审查意见;对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相关专工委联合审查;对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规范性文件,召开备案审查联席会议,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联合研究审查,并邀请制定机关列席会议,形成一致审查意见后分别反馈。一年来,召开备案审查联席会议6次,开展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发文目录核查工作3次。
(二)审查力量进一步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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