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快我县慈善事业发展,有效发挥慈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2022年“慈心一日捐”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积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工作安排,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原则
(一)扶贫济困。重点帮扶救助因病、因灾致贫的困难群众,多渠道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提高贫困群体生活水平。
(二)公开透明。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依法自愿。立足于倡导和动员,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尊重捐赠单位和个人意愿,实行自主捐赠。
三、活动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及职工,其他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范围注重向基层延伸,扩大社会捐赠覆盖面。
四、捐赠形式
(一)现金捐赠。以现金或银行汇款捐赠参与慈善事业。倡导个人捐赠不少于1天的经济收入,企业捐赠不少于1天的利润,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捐赠节约下来的办公经费。
(二)设立基金。以企业设立认捐基金、冠名慈善基金,城乡居民设立互助基金,个人(家庭)小额冠名基金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倡导2021年度全县纳税前20名的企业,带头设立慈善基金。
(三)定向捐赠。倡导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确定的捐赠项目定向捐赠。
(四)微信账号捐赠。通过手机扫描昌乐县慈善总会微信支付二维码(见附件1)进行捐赠。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街、区)、县直各部门(单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山东省慈善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捐赠接收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县慈善总会负责全县捐款的接收、统计、核对、上报等工作。各镇(街、区)、县直各部门(单位)于8月25日下午15:00前,将本辖区本单位《2022年“慈心一日捐”捐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捐赠明细报县慈善总会。
(三)总结阶段(8月30日前)。总结全县“慈心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布,对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慈善总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各级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参与慈善活动、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各镇(街、区)负责组织机关干部、辖区企业、自然村的捐赠工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的捐赠工作。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通过微信或慈善总会账号开展捐赠工作。商务局负责组织大型商超、酒店通过微信或慈善总会账号自主捐赠。人民银行昌乐支行负责组织金融口部门通过微信或慈善总会账号自主捐赠。县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保险公司通过微信或慈善总会账号自主捐赠。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组织捐赠工作的宣传引导。县融媒体中心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捐赠活动。
(三)加强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县慈善总会负责慈善基金的设立和慈善捐款的接收。企业、单位和个人设立慈善基金的,要与县慈善总会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县慈善总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活动具体事宜请及时与县慈善总会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