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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救急难、保民生” “慈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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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崇慈向善、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开展以“救急难、保民生”为主题的“慈心一日捐”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突出扶危济困慈善宗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帮助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深化“淄助你”品牌建设,扩大对因突发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等陷入困境的特殊困难家庭人救助,为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贡献慈善力量。

二、捐赠原则

  坚持依法组织、党政引领、全民参与、自愿捐赠、公开透明、鼓励奉献、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捐赠范围、标准

  (一)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村(居)委会及其村(居)民;

  (三)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广大城乡居民。

  提倡个人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作贡献。

四、活动时间

  自6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

五、参与方式

  以直接捐款为主;也可以捐赠自身拥有处分权的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财产;还可以捐赠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设施、设备,由慈善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变现后,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提倡、鼓励设立慈善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突发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等陷入困境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以及养老服务业、困境儿童资助、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由慈善总会与设立慈善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基金本金留在单位运作,捐赠单位每年按照不少于本金总额5%的比例,向慈善总会捐赠善款,用于慈善项目开展。

  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与慈善机构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将捐赠款物定向用于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个人(家庭)设立冠名基金。

  鼓励全县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

  捐赠人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六、募集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一)接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单位的捐赠款物由县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和管理。善款可直接打入县慈善总会账户或交县民政局财务科转入县慈善总会账户。

  1.户 名:沂源县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

  账  号:

  2.户 名:沂源县慈善总会

  开户行:农商银行沂源县支行

  账  号:

  (二)管理和使用。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资金。专项基金、定向捐赠、冠名基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定向使用。除专项基金、定向捐赠、冠名基金外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困难家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西部扶贫协作单位的困难群众以及沂源县慈善公益事业。

  七、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发动、严密组织、强化协调,确保捐赠活动顺利进行。县慈善总会要强化活动的组织协调,认真做好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及时调度、汇总、上报慈善捐赠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县直部门、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的捐赠;其他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组织好业务管辖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捐赠活动。

  (三)规范善款管理。进一步加大慈善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慈善组织要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和捐赠证书,公开捐赠信息;规范慈善募捐管理,杜绝强捐硬捐、重复劝募、违规募捐等行为,严格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捐赠活动合法、健康、有序开展。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网站、明白纸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慈心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伸出援助之手,积极主动参与公益事业,传播慈善文化,传递社会正能量,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县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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