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第4/4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镇党委、政府、安委会及纪委定期对镇级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上报县级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镇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镇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绩考核中的安委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参照《江安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