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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XX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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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法院+工会"诉调衔接机制。各级工会要积极选派调解员、律师入驻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窗口),会同人民法院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释法答疑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制度,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进一步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完善调解效力保障制度,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效力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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