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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xx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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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xx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0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着眼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紧紧围绕法治xx、和谐xx建设,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xx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完善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先,推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非诉挺前、法治保障,依法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等工作,提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优化劳动争议解纷资源配置,为群众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科技赋能、改革创新,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线协调联动,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三)工作目标

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市人社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市总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参与调解和支持引导作用,市工商联发挥在行业商会、协会在企业"党、工、团"组织建设以及集体工资和行业工资协商中的指导作用,加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和组织建设,建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保障,实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量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持续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02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发挥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实记载机制,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四)完善"人社+工会"裁调衔接机制。市总工会要积极选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市司法局派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入驻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关系联处中心,会同仲裁机构共同做好裁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对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可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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