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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工作的意见(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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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督查考核,强化整改落实。幼儿园要对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中心学校要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和不定期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督查结果报教育局备案。县教育局每年对全县所有幼儿园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对幼儿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等级和称号;普通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的,不得申报省、市级示范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普通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的,由教育局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与年检挂钩。

(三)加强研究指导,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保教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把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中心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作为下年度项目建设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今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等优惠政策落实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的超规模超大班额招生和"小学化"现象的,所在中心校和幼儿园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定期抽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随机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保教工作的监管。逐步形成研究指导--检查评估--舆论监督相结合,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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