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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计划-21篇(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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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分级监管、分类管理、责任包挂、对接告知、跟踪督查的监管要求,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周对接、月跟踪、季督查、年验收"环境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1次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抽取辖区内20%的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核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4.加强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等级和生态环境管理等因素,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查和定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严格按照《XX市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张环执法发〔2022〕36号)监管要求,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环境管理台账建立、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及信息公开等,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5.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按照《XX市生态环境局祁连山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对自然保护地至少开展1次例行检查。重点对自然保护地内所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和遥感监测疑似点位进行复核,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对自然保护区内水电、旅游、道路交通等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地内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强化农村环境执法检查。结合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实际,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抽查检查,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粪污规范化处置情况,以及农村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及运行维护情况。

(二)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环评文件编制、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在线监控设施运维管理、碳排放检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检测报告质量等方面,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于2023年2月底至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结合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加强建材、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涉气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全面落实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强化煤场、料场、渣场的污染管控,督促落实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物料存储使用环节等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持续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督促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监测与修复工作,不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的综合治理。

3.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环境违法问题,于2023年5月至10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违法设置排污口等行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按照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洪水河等流域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涉水排污单位及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力度,对非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要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4.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年度自行监测方案落实、自行监测结果及隐患排查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填埋场、尾矿库等重点区域,以及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和炉渣、水淬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

5.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强对排放噪声工业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督促其积极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强化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排放,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6.开展ODS监督检查工作。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5月至9月开展涉ODS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涉ODS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并核查涉ODS工艺、设备及原辅料、申请ODS生产及使用配额许可、ODS实际生产、销售、使用量等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超配额许可的ODS行为。

7.开展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上级临时部署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准确认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优化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按照专人专责专企业环境执法监管机制,督促执法人员认真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不折不扣完成执法监管任务,实现执法监管精细化、无缝隙、全覆盖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县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成效。

(二)科学制定执法计划,严格落实现场执法。要全面梳理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科学谋划制定年度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月计划,根据排污单位生产时间、生产类型等情况按月细化落实,按时报送月执法计划和工作总结。现场检查计划应包括日常监管执法、专项执法检查等内容。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需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调整的,需及时将调整后的现场检查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扎实开展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统筹,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交问题、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计划性检查要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畴。及时调整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两库一单",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扎实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抽查检查。

(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统一使用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行政执法决定等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执法联动,加强执法协同。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以及侵害群众健康、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不断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

(六)强化监管执法监督,切实整改环境问题。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跟踪整改力度,及时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督办,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要实施专案督办;对涉及其他部门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反馈。对长期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采取停产限产等强制措施,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确保环境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七)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积极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树立"在服务中监管,在监管中服务"的意识,在现场执法检查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讲,引导企业主动学法、积极知法、自觉守法,发挥其主动履责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执法"温度",更好保障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八)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从严从实转变作风。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行政执法各项纪律要求,把纪律和规矩的防线延伸到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杜绝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针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辖区环境问题不依法查处或查处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责任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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